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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律常识慢慢走进大众的生活,越来越多的打工人有了维权意识,知道加班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知道了什么是法定节假日三薪班,知道了遇到不合理的辞退该争取赔偿……但人们常常会忽视一个非常关键却不受重视的信息——加班费的时效性。
2015至2018年期间,钱小乐一直在某家保险公司担任产品经理的职位。2018他由于居住地的变化而离职,那时的他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申请加班费的补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0年,钱小乐已经在新公司工作一年多了,一次和新同事聊天时听对方说起和前公司因加班费产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拿到了一笔丰厚补偿的经历。钱小乐这才意识到自己给前公司加了那么多班,于是他找到前公司的HR,想索要自己离职前未支付的加班费。
前公司的HR却告诉他,你都离职那么久了才想起来要这笔钱?就算你去起诉我们,也拿不到这笔钱。这是为什么呢,即使有上下班打卡记录,有明确的加班时长,证据齐全的钱小乐为什么不能拿到补偿?
因为钱小乐不知道申请加班费是有时间限制的,也就是时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也并非所有劳动仲裁都必须要一年内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一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的钱小乐已经离职一年多才想起来加班费的事,已经错过了可申请仲裁的时间,即使申请劳动仲裁也不会被受理。
另外,仲裁的时效性中,还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现公司在工资上有明显待遇不公的情况,比如不支付加班工资,不按法定要求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加班支付1.5倍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3倍工资)等情况,一定要注意保留加班证据。比如上下班打卡时间,工资条明细,加班申请单,出勤记录表等,以作为劳动仲裁时的有力证据。
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C
审核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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