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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以最后遗嘱为准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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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子女三人,老两口曾立下一份公证遗嘱,两人百年后,财产由三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晚年一直住在大儿子家,大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大儿子。那么,李大爷老两口去世后,遗产按照现在这份自书遗嘱分配,还是按照老两口以前立下的公证遗嘱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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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已经废止的《继承法》规定,这种情况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确定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做了一些变化,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但是要注意,“最后的遗嘱”也要满足法定条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保证意思真实,避免后期因遗嘱效力问题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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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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