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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李先生的父亲曾在当地公证处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公证其去世房屋由李先生一人继承。后来,李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李先生的兄弟拿出一份父亲签名的打印遗嘱,但是该遗嘱并未有见证人签字。因为打印遗嘱立于公证遗嘱之后,李先生的兄弟要求按照打印遗嘱继承房产。那么,两份房产遗嘱,李先生兄弟二人应该按照哪份继承房产?
《民法典》规定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而且《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但是“最后的遗嘱”也要满足法定条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保证意思真实,才能有效。关于打印的房产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的制作过程和签字过程。打印的房产遗嘱,也要满足此项规定。
本案中,因为李先生弟弟所持的房产遗嘱,也就是这份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证明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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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民商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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