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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因交通事故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赔偿损失39549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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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2020年9月4日,李蓉(文中均为化名)在某中医馆门口被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王聪撞伤,交警现场判定王聪负全部责任,让其将李蓉送医,被拒。事发当天,李蓉被送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足多发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并于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8日在该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住院费用3021.52元。后于2020年9月22日、2020年10月8日、2020年11月9日、2020年12月4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2月4日,前往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其支付的医疗费共计10611.98元。

  但住院治疗期间至今王聪非但没有垫付医疗费,还恶语相向,态度极其恶劣,对李蓉及其家庭精神造成严重侵害。后经交警队组织调解,王聪连最基本的医疗费都拒绝赔偿,于是李蓉为了自己和合法权益,李蓉以交通事故起诉王聪以及王聪投保的A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以下费用:医疗费10632.98元;交通费290元;误工费16000元;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骨折营养费9000元;家属误工费6197.5元;住宿费6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鉴定用U盘20元,刻盘20元,以上共计65480.48元,并保留后续医疗向两被告的追偿责任。

  交通事故起诉的法庭上,李蓉陈述,自己在杭州务工,从事家庭保姆工作,每月收入4000元。根据其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显示,2020年7月10日,收入2250元,注明“工资”。2020年8月27日,收入4000元。

  被告A联合保险答辩称,李蓉的医疗费经核对后应为10611.98元,对于其中非医保用药的2384.66元不予认可;对于李蓉主张的交通费290元,酌情认可200元;对于李蓉主张的误工费24000元,由于李蓉已满68周岁,属于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其他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李蓉存在稳定的收入来源,故不予认可;对于李蓉主张的护理费7200元,予以认可;对于李蓉主张的家属误工费,不予认可;对于李蓉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予以认可;对于李蓉主张的营养费9000元,按照鉴定报告中90天营养期,每天30元的标准,认可2700元;对于李蓉主张的家属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鉴定用U盘费用,非保险赔偿范围,也无法律依据,故不予认可。对于李蓉主张的诉讼费,非保险赔偿范围,不予认可。

  律师观点

  根据此次交通事故起诉案件,律师指出:

  因发生事故的地点为人行道,王聪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对确保安全行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交警部门据此认定王聪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亦无不可。但在此次交通事故诉讼中,王聪表示,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虽然有意见,但也表示接受。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故应该按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根据责任大小予以赔偿。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由联合保险根据商业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王聪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此次交通事故起诉案,对李蓉的损失认定共计39549.98元。判决:由A联合保险赔偿37165.32元,由王聪赔偿2384.66元。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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