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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时期,个人隐私红线也不得侵犯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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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并迅速蔓延。在防疫过程中,我国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对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然后向社会发布,以降低公民恐慌,提高群众防护意识和出行安全感。然而,在疫情防控实际工作中,患者信息被过分收集,其性别、年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其他与疫情传播无关的信息都被公之于众。随着疫情信息的不断公开,疫情防控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愈发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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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重庆某区一冷冻仓库部分冷冻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随后某营销策划公司将一份《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发布在其管理的公众号上,并提供下载,该名单载明了一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的详细个人信息,其中就包括赵女士。

  由于信息十分详细,普通人就可以定位到这些人的具体位置,于是这份名单被广泛传播。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名单所列之人几乎都被当成了感染源,人人避之不及。因此而困扰的赵女士认为被侵犯了隐私权,多次要求这家公司将这份名单删除。该公司负责人却认为公布此份名单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拒绝删除。在屡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气愤不已的赵女士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于是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道歉,并赔偿她受到的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但未经权威机构授权以及原告等名单当事人的同意就擅自在公众平台发布个人信息,致使原告等人隐私严重泄露,也引起社会公众恐慌,情节恶劣,应该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在其注册管理的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向原告赵女士道歉,并赔偿原告赵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

  “赵女士诉某营销策划公司”一案是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在恭喜赵女士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该案一方面将疫情防控中公开个人信息带来的对当事人的网络暴力、造谣以及污名化的行为摆在众人面前,让人清楚的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让人惊愕于一个营销策划公司都可以轻易拿到拥有一万多人详细信息的资料,可见以当今社会的科技水平,获取个人信息十分容易,甚至日常生活中每一次刷码、登录APP、链接公共WIFI、签收快递等都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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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第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且其收集范围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真正的信息公开应该是在尊重私权的前提下,自由平等、开放共享的交流。在这个“人人都在裸奔”的大数据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施行将是我们维护个人数据权益,实现有尊严的信息公开的的第一座堡垒。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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