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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0:25:59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方红梅看着被冻结的银行卡提示,眉头紧锁。一笔始于十年前的借款,此刻正以最直接的方式宣告它的存在。2014年,同窗好友刘兴因经营所需,分两次向她借款合计15万元,并立下借据。十年间,方红梅多次催讨,刘兴总是百般推托。更让她心焦的是,2017年双方虽重新结算,刘兴再次出具了15万元总借条并约定月利息1.5%,但承诺依旧落空。这笔债务如同沉重的石头,压在方红梅心头。
面对刘兴的拖延和其妻子李月华“毫不知情”的回应,方红梅深感无助。经朋友介绍,她找到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所了解了案情始末后,接受了委托,指派张锦飞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随即开始梳理证据,他们重点审核方红梅提供的三份关键借条(2014年两份原始借条及2017年结算后的新借条)和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记录明确显示:2014年9月21日转账5万元,2014年12月25日转账9.7万元,合计14.7万元。对于方红梅提及的额外3000元现金交付,仅为口头陈述,缺乏收据、证人等有效证据支持。
冠领律师还了解到,方红梅主张刘兴、李月华(二人于2000年11月登记结婚,2024年5月8日离婚)共同偿还借款。借款发生于刘兴与李月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键事实显示:李月华未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发生时亦不在场;且在长达十年的催讨过程中,方女士仅向刘兴主张权利,从未向李月华催讨。
冠领律师经系统证据梳理与法律研判,作出如下专业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律师调取婚姻登记信息证实,刘兴、李月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000年11月至2024年5月);并重点核查三项核心证据:三份借条均无李月华签名、十年催讨记录显示方女士仅向刘兴追偿、银行流水等证据无法关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结合借款发生时居民收入水平,14.7万元远超家庭日常消费合理范畴。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共债共签”原则及共同生活/经营要件,律师判断如果要求李月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得到法院支持的难度比较大。
二、借款本金锁定:
律师通过比对2014年两份原始借条、2017年结算借条及对应银行流水,构建完整证据链确认14.7万元本金。
针对主张的3000元现金借款:律师核查发现无收据、证人等直接证据、款项性质无法区别于日常往来;据此评估法院支持计入本金可能性低。
基于上述分析和掌握的证据,冠领律师代理方红梅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求明确:判令刘兴归还借款本金14.7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过程中,刘兴对借款事实未直接否认,但否认实际借款金额不足15万元;其前妻李月华则主张对所谓借款完全不知情,强调借条无本人签署、催讨从未涉及本人,且该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依法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中,冠领律师紧扣案件核心诉求,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了专业、清晰的阐述:
借款本金确认:律师当庭系统出示了由刘兴签署的三份原始借条及与之严格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完整清晰地证实了刘兴向方红梅借款本金共计14.7万元的事实基础。
合法利息主张:基于双方《借条》的明确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冠领律师提出利息应依法分段计算的法律意见,确保利息诉求完全在法律框架内。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刘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红梅偿还借款本金14.7万元及依法计算的相应利息。
方红梅终于卸下了追债十年的重担。冠领律师凭借其对借贷法律关系的把握以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要点的深刻理解,在复杂的陈年旧账中厘清了关键事实和法律关系,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王琳莉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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