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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两审皆胜

2025-06-30 10:39:48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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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的一个下午,信泰电子有限公司的财务室气氛凝重。财务主管何姐盯着电脑屏幕上的转账记录本该汇入江苏合作方账户的105万余元货款,因值班人员输入账号时的疏忽,误转入了深圳市华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的账户。她快步走进老板郑建的办公室:“郑总,账号输错了……”

郑建跟着她来到财务室,盯着转账凭证上的收款方信息,太阳穴突突直跳。“赶紧报警!”他对何姐下达指令,“现在就打110,说明误转情况,让警方出具回执!”何姐立刻拨通报警电话,郑建则迅速联系华海公司。“我们账户上个月已被债权人申请保全,法院进行了冻结措施,进账资金无法动用!”对方财务负责人的回复让他心头一沉。当追问退款流程时,对方推诿道:“您得找法院说明情况,跟我们说没用。”挂掉电话,郑建突然想起朋友推荐的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当即拨通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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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律所会议室里,冠领律师仔细翻阅转账凭证和银行流水。“郑总,核心难点在于”冠领律师放下材料解释,“货币作为典型的种类物,具有高度替代性,通常进入他人账户即视为他人所有。您误转的款项进入华海公司账户后,从外观上已形成其账户内资金的一部分。”

冠领律师补充道:“现在华海公司账户被冻结,其债权人很可能会依据‘占有即所有’主张账户内资金(包括您误转的款项)应用于偿债。但法律同时规定,若能证明款项系误转、不存在真实给付意思,且资金未与账户原有资金混同,我们就有机会通过诉讼认定不当得利,并进一步主张排除执行。”郑建点头:“也就是说,得先证明这笔钱转错了,而且还没和他们原有的钱混在一起。”

接下来两周,冠领律师迅速行动:调取信泰公司与华海公司近半年无业务往来的交易记录,找到转账当日财务人员因操作疏忽误转的证人证言;更关键的是,从银行流水中发现华海账户收款前已被冻结,余额仅11万余元,新汇入的105万元与原有资金数额差异显著,未形成混同。

2023年8月,冠领律师向深圳市某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庭审中,华海公司代理人辩称:“款项进入我方账户即属我方所有,‘误转’系单方说辞。”冠领律师当庭提交财务报警回执、内部操作记录及交易对账清单:“被告无法提供双方债权债务凭证,其收款行为已构成《民法典》第985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应全额返还。”法院最终判决华海公司返还105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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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款项已被华海公司债权人申请保全冻结,冠领律师随即以华海公司及其债权人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排除执行。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得保全案涉105万元款项。债权人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货币占有即所有,冻结账户内资金已混同,原告仅享有普通债权!”

二审法庭上,冠领律师逻辑缜密地质证:“首先,生效判决已认定被告收款无法律依据,原告自始无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其次,账户冻结期间只进不出,105万元汇入后未被使用,数额可明确区分,属于能够特定化的资金,不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的一般情形。”律师同时出示账户冻结通知书和资金流向明细,“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已特定化,原告权益足以排除执行,事实清楚、法律正确。”

2025年4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收到判决书时,郑建紧握冠领律师的手感慨:“这笔钱对中小企业太关键了!”冠领律师回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职责。”

这场耗时近两年的诉讼中,冠领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突破“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框架,通过证明资金特定化与权属清晰,成功为企业挽回损失,印证了即使资金进入他人账户,只要符合法定例外情形,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冻”的司法逻辑。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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