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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8000元拍下奔驰车网站称标价错误,法院这样判!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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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酷爱“薅羊毛”,平时喜欢浏览各个商家购物网站领取优惠券购物。倒也不是家境贫寒,只是性格如此。正值双十一疯狂购物节,小王在购物网站紧张浏览,想要趁此机会多囤点货。

  既然买东西,肯定要货比三家,双十一各个商家都给出了不同的折扣,怎么从同类产品里选出性价比最高的,怎么组合不同的产品套餐获得最大的优惠,这可都是技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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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在各类商品搜索页中挑挑拣拣,突然发现了一个大惊喜!在一个二手汽车拍卖平台页面,某汽车公司店铺的产品展示里有一款奔驰汽车,标价仅8000元!要知道这款奔驰新车的正常售价是27万-33万元,即使是二手的成交价也接近20万元。小王当即拍下,迅速完成了付款流程。

  没想到,在他拍下两个小时后,该店铺的客服联系他称,这款车已经没有库存了,希望小王能够退款。小王认为商家没有货是商家的事,自己是正常流程拍下商品,理应收到与店铺产品展示页面相符的车辆,因此拒绝退款。

  后来,店铺客服又告诉小王,称小王拍下的那款奔驰车是因为平台系统问题标错了价格,且目前公司的该款车都已售出,没有库存,无法交付,再次要求小王退款,并表示愿意给予小王适当补偿。

  小王无法接受店铺方提出的解决方案,坚持拒绝退款,并在之后多次催促发货。后来,因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就赔偿方案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店铺方表示,双十一期间该店铺商品的交易模式是预付金制,即顾客先交金额为预付金,之后再支付尾款。小王在该店铺拍下的车辆,标价8000元是预付金,店铺方误将预付金标成了整车价。

  之后的二审庭审中,店铺方又称,是当时平台系统故障才让涉案车辆的整车价标错,现在公司已经没有库存,无法交付车辆。

  而小王认为,自己与该店铺是正常交易,如果对方不能如期交付车辆,希望其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涉案店铺所属的公司赔偿小王19万元(涉案车辆的实际价值198000元减去该公司已返还的货款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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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小王与该店铺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该店铺将涉案车辆的详细出售信息在购物网站页面展示,属于要约,小王通过网站平台设置的程序订购、付款,即完成了对该店铺要约的承诺,该店铺有按照约定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因为该店铺明确表示无法交付车辆,且小王多次催促发货也未得到回应,小王有法定解除权,要求该店铺所属公司赔偿损失。

  商家价格设置错误引发的诉讼案件不少,从法律层面来讲,决定案件判决结果的关键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且生效。当然,如果合同一方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总之,签订合同就要履行相关义务,契约精神不可少哟!

  撰稿人:张欣欣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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