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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是不是意味着必须以牺牲个人信息安全为代价?任谁都会说:当然不是。可是,现实当中,果真如此吗?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信息的流通使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热度,也意味着大数据对个人信息的挖掘达到了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存在着巨大的信息安全隐患。很简单的例子:骚扰电话、双十一商家推送的短信、大数据杀熟、银行等过度采集的信息,这些问题谁没遇到过?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也对“大数据杀熟”、人脸录入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可以说是为裸奔的个人信息加上了安全锁。从以下几个案例当中足以看出,我国目前信息滥用的严峻性和信息保护的急迫性。
“大数据杀熟”毁掉了谁的信任?
通过很多网友的爆料,我们可以看到,许多APP存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可能仅仅是换了台手机换了账号,就出现了同款不同价的情况。
舟山的胡女士通过APP订购酒店房间后才发现,自己的订购价格竟然高于该酒店房间挂牌价格的一倍,认为自己做了“冤大头”的她就此事诉至法院。
胡女士方以APP方采集个人非必要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为由要求退一赔三,最终胜诉。
这件事情可能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小小缩影,但足以说明问题,顾客本来是基于信任才选择继续订购或使用,但却成为大数据下被杀的“熟”,而经营方失去的不仅仅是这一个客户,更是失去了万千消费者的信任,还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是过度收集信息,利用大数据杀熟的案例。个人信息的滥用不止如此,还会被一些人当成牟利的工具,最终面临的会是获刑受罚。
个人信息不是赚钱的渠道!
在大数据时代,一些有心之人打起了“个人信息”的主意,想要发一笔不义之财,但个人信息涉及到的是个人最最重要的信息,岂能被轻易侵犯?
近期,有一名女子怀疑丈夫出轨,于是选择委托“市场调查公司”的私人侦探跟踪丈夫。接受委托的人员以跟踪、拍照、录像、安装GPS定位装置等方式,调查该女子丈夫生活交往、行踪轨迹等情况。
后来该“市场调查公司”成员被提起公诉,认定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而在另外一例案件当中,可谓是因小失大。浙江的黄某通过“暗网”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又通过“暗网”进行倒卖,数次交易下来,累计非法出售个人信息1.5亿余条,并从中获利315元。
但是这315元,给黄某带来却是刑法处罚:黄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
当然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推动了许多新经济的发展,信息安全和数据发展的进程应当齐头并进,而非顾此失彼,经济快速增长下,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只会是越来越严格。
保护个人信息,现实监管的难点还在于,如何找到数据保护和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点。对于这些问题的探索其实也可以从一些案例当中看出,也对我国立法和法律实践层面提出更高要求,我们可以一起看看以下案例:
商家是否可以向用户推送推广信息?
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商家为了更好促销,不仅在购物平台,更是通过短信形式发送大促短信,给我们正常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
在过往案例当中,王女士因频繁收到购物APP的商业推送短信,且多次回复“N”才得以退订,在此期间还产生0.1元的短信资费。所以王女士选择将该购物APP诉至法院。
由于互联网平台产品的多元性和丰富性,及用户的广泛性和差异性,那么基于效率原则,互联网平台刻意依法将产品推送纳入到平台的授权协议中,提前明确告知消费者。
又因为用户的差异性,用户可以自行选择有效的取消授权方式。这样一来就可以平衡用户隐私权保护和互联网发展的需要。
因此,互联网平台可以按照约定向用户推送商业广告,但是用户因此产生的资费问题将由平台承担。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促使对于平台的监管更加严格合规,也将对数字经济产生有利影响。
庞大的网民数量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基石,数据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任何时候,保护个人信息与数字经济发展并不对立,这需要我们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以保护个人权益和促进信息合理流通为准绳,找到信息利用和安全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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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魏苗苗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民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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