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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是否在哪一个法院都可受理?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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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徐欢(文中均为化名)与张海超于2018年6月相识,3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徐欢与张海超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7月15日向重庆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10月12日,重庆市A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徐欢与张海超离婚。但徐欢、张海超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在该离婚案件中并未进行处理。张海超在婚姻存续期间持有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0%的股份,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徐欢认为该股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与张海超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向重庆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暂定为20万元,以庭审中查明为准。张海超在得知前妻徐欢将自己诉至重庆市B区人民法院。于是咨询了财产纠纷律师,离婚财产纠纷是否在哪一个法院都可受理?

  财产纠纷律师经询问得知张海超张海超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重庆市A区某小区后,财产纠纷律师指出:

  本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张海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海超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及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徐欢、张海超均称张海超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A区某小区。因此,本案应由张海超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重庆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

  张海超在得到财产纠纷律师的答复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重庆市B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张海超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重庆市A区某小区,因此B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徐欢诉张海超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移送重庆市A区人民法院。

  最后,重庆市B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A区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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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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