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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1:00:06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1989年,北京朝阳人林毅和新婚妻子搬进了一套老房子,开始了他们的平凡生活。几年后,拆迁的浪潮席卷而来,林毅一家被安置到了当地的另一处101号房屋。2000年,为了利用父亲工龄省下暖气费,林毅与父亲商量,决定以父亲的名义购买这套101号房屋。此后,林毅一家便在这套房子里扎根,度过了无数个春夏秋冬。
时光荏苒,2017年,为了感念林毅多年来对自己的悉心照料,母亲张桂香在林毅的陪同下,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决定将101号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毅,但实际上并未收过一分钱。
未曾想,本应是亲情的延续,却成了兄弟反目的开端。很快,这一举动引发了林毅哥哥们的不满。他们认为,母亲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应属无效。
于是,哥哥们将林毅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求,认定张桂香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无效。林毅心中五味杂陈,他不服这个结果,急忙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帮助自己扭转局面。律所初步研判案情后,指派律师贾徽茵代理此案。
接手案件后,冠领律师仔细研究了一审案卷材料,随后代理林毅提起上诉。二审中,针对一审中的争议焦点,冠领律师提出了有力的反驳意见。律师指出,虽然张桂香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存在一定的认知障碍,但并无专业机构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作出否定性的鉴定结论。因此,不能仅凭哥哥们提供的证据就认定张桂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打好这一前提基础后,冠领律师紧接着指出:林毅与张桂香之间并无买卖案涉房屋的合意,二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是虚假的意思表示,但这实际上体现了张桂香对林毅的一种赠与愿望,因此这份合同本质上是一份赠与合同。
这一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赠与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案涉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
2024年12月,二审法院经审理,虽然驳回了林毅的上诉请求,但也认可了赠与行为的有效性,这意味着林毅可以继续拥有并居住在这套房子中。
至此,案件顺利结案。本案中,冠领律师抓住核心诉求,另辟蹊径,辨明性质,成功帮助委托人保住了房屋所有权,赢得了真心的感谢。(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皆为化名)
撰稿人:陈雨欣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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