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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冠领代理猪肉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胜诉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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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某某科技公司是一家通过互联网技术改造和优化餐饮原材料供应产业链的公司,主要为各类餐饮企业提供全品类原材料和厨房用品配送服务。因需要大量采购蔬菜肉类,所以经常从全国各地进货。自2019月2月开始,该公司陆续在李悦(化名)经营的养猪场采购猪肉,合同中约定:采购单价按照市场价调整供应,在李悦交付猪肉后,科技公司要及时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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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事与愿违,截止2019年12月6日,科技公司拖欠李悦合同货款24万余元。当日,科技公司向李悦出具《证明》一张,载明“兹证明科技公司,应付未付供货商,姓名李悦,身份证号码∶xxx,货款24万余”。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科技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等方式陆续向李悦偿还货款8000元,仍欠李悦货款238510元。眼见欠款迟迟不能追回,李悦决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并委托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追讨欠款。

  案件开庭后,科技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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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冠领律师指出: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加盖被告公章的《证明》,对于原告所称被告拖欠其货款238510元的主张进行证明。被告未给付货款,原告要求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未能出庭参加庭审,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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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法院审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悦货款238510元;

  二、被告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科技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2385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撰稿人:刘立佩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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