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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婚内强奸是否入罪,成为一个广为讨论的热点和难题。11月17日,河北邯郸男子婚内强奸妻子被判刑事件,将该话题又一次推向公众视野。有人认为,他们是夫妻,夫妻同房很正常,不可能是犯罪!那么,丈夫到底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
案情回顾:
河北邯郸男子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妻子于2021年4月22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4月30日中午,丈夫酒后到妻子母亲家,向妻子索要户口本,并意图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因妻子反抗且处于生理期,丈夫强奸未遂。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案释法:
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有两个前提条件:1、夫妻处于分居状态;2、妻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有人提出,夫妻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既然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表示对同居义务的认可。因此,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那么,这种说法成立吗?
确实,在正常婚姻中,可以推定妻子是愿意与丈夫发生性行为的。此时,丈夫的行为不具有危害性,而夫妻同居也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这种同意,并不能以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来判断。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妻子有权利拒绝丈夫的要求。“同意结婚=同意发生性行为”的观点,将妻子的伦理义务扩大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其本质就是一种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其次才是需要承担法定夫妻义务的配偶。“丈夫”的身份,并不能阻碍其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一纸结婚证,也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
现代夫妻关系,是建立在婚恋自由、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间发行性行为,已不单单是为了传宗接代,时代赋予其更多的情感上的认同和精神上的互助。在这种观念下,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妻子就必须过度地牺牲自己的性自主权。
律师提示:
河北邯郸的案子,并非什么新鲜事,也并非个例。实践中,总结以下两种情形,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1、婚姻无效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丈夫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的妻子,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总之,该案的宣判,一方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让大家意识到婚内强奸的严重后果。妇女的性自主权,并不会随着结婚而无限让渡,妇女们有权利决定自己发生性行为的对象,即便这个人,是自己的丈夫。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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