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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何某系某园区内的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55.63平方米,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何某不久就入住了。物业公司即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但何某故意拖欠2011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物业费5.875元,产生相应的滞纳金4.861元。经物业公司多次催要,何某都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故物业公司只好诉至法院。被告何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权利、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法院认为,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与案涉房屋的开发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驻案涉园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园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原告又与居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为案涉园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现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1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期间物业费5.875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
一个园区环境的良好运转与物业公司的服务规范程度,业主素质、园区的自然老化程度、房屋建筑质量、交费率、物业费标准的高低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会使物业服务标准随之降低,造成恶性循环,对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及小区的正常管理会造成影响,影响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原告在今后的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对公共设施维护,进一步提高广大业主满意度,与业主共同打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物业公司2011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期间物业费5.875元;
二、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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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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