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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9年3月18日,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止。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米0.8元。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王某系该小区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6.78平米。物业公司主张的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物业服务费,王某尚未交纳。物业服务合同。
律师观点: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法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对被告王某所在小区一期(1号楼至6号楼)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双方约定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服务期限。原告如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如约交纳物业费。原告诉请有理,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性质,应以原告受到损失为前提,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由于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额外重大损失,故对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合同。
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物业公司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住宅物业服务费545.09元;
2、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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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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