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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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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慎界定出资责任 依法保护投资权益

  ——上海银行诉坤泰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合作开发引股权争议 查明合意定权利归属

  ——懿蓝公司诉沪商公司、鸿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3.法理兼顾调和矛盾 挽救企业存续经营

  ——王某某与猫享公司股东出资、证照返还、借贷等系列案

  4.坚守合同效力 保护履约诚信

  ——三大包装公司诉美丽加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明确质量责任 依法限定风险

  ——延华公司诉杰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6.厘清违约责任 合理分担风险

  ——瑞明公司诉贝肯鲍尔体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7.揭示投资风险规则 确立双方责任边界

  ——刘某诉德邦证券公司其他证券纠纷案

  8.外卖骑手送餐致损 平台担责依约追偿

  ——拉扎斯公司诉西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9.加强释明规范融资 高质高效保障债权

  ——华盛小贷公司诉三和实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0.健全“执转破”机制 保障企业有序退出

  ——东来顺上海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审慎界定出资责任 依法保护投资权益

  ——上海银行诉坤泰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华通公司系坤泰公司等3家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等共同发起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980万元。2001年,华通公司向上海银行贷款4,000万元发生逾期。为此,上海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华通公司应返还借款3,99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等。上海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其查阅华通公司工商档案发现,华通公司曾于2002年4月形成股东会决议,将华通公司注册资本增资为5,000万元,坤泰公司等3被告以白银、铂金特许经营权履行该增资义务。上海银行认为坤泰公司等以特许经营权出资是虚假出资,故作为华通公司之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诉讼。我院经审理认为,虽然3被告以特许经营权方式出资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但华通公司与上海银行的借款发生在增资行为之前,华通公司偿还借款的责任能力与3被告增资行为完成与否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据此,驳回了上海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股东履行增资义务与出资义务的时间节点有所不同,该时间差异将影响到外部债权人对于公司责任能力的判断和预期。如外部债务产生于公司增资之前,即便股东增资存有瑕疵,股东也不应就此向相应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维护各类投资主体平等权益是法治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我院依法对增资行为效力作出判断的同时,细致考察了债权人的债权产生时间与公司增资决议形成时间,区分公司在不同时期不同的责任能力,以及股东对应的责任范围。该案的处理明确了股东因增资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对象,依法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其投资信心,从而起到鼓励投资兴业的司法导向作用,为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合作开发引股权争议 查明合意定权利归属

  ——懿蓝公司诉沪商公司、鸿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简介:

  鸿海公司与爱景公司于2014年合作开发某地块。鸿海公司当时的股东三青公司、鸿达公司,与爱景公司的股东沪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于沪商公司需承担部分成本,为保障其资金安全,三青公司、鸿达公司需将鸿海公司的全部股权暂过户至沪商公司名下,待项目公司设立后返还。嗣后,鸿达公司依约交付鸿海公司50%股权以及有关证照印章,但沪商公司并未依约出资。合作开发协议亦未履行。鸿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懿蓝公司,与沪商公司等于2016年3月签订《备忘录》约定:鸿海公司、懿蓝公司确保案外人撤除沪商公司相关保证责任后,沪商公司即返还股权给指定公司。然而,懿蓝公司依约完成其义务后,沪商公司仍拒绝返还股权、证照,懿蓝公司便提起诉讼。审理中,沪商公司辩称,《备忘录》仅是阶段性的协商记录,并非最终合意。我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备忘录》的形成背景及载明内容,应当认定其是各方为解决争议所做的安排,据此支持了懿蓝公司请求将所涉股权返还给其指定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判断《备忘录》有无合同效力,应结合其形成背景、文义记载、签字盖章等情况综合判断。如其具备合同成立及生效要件,则对各方产生法律拘束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关股权归属的认定。我院审理中注重考察交易背景,剖析各方真实合意,审慎界定权利归属。近年来,我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对系争产权作出确认和保护,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激发各类投资主体活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法理兼顾调和矛盾 挽救企业存续经营

  ——王某某与猫享公司股东出资、证照返还、借贷等系列案

  案情简介:

  猫享公司是一家注册在我区的体育行业公司,由我国著名羽毛球运动员王某某与其表兄周某共同出资设立。为公司设立、经营,两人均以直接转账、代公司对外付款等方式支出多笔钱款,但财务账册未作全面、详尽记载。因两名股东间信息不对称,加之经营理念产生分歧,致两人在公司尚在投入阶段即矛盾不断,进而以各种理由向我院发起借款合同、返还公司证照等多起诉讼。我院经仔细研判,认为矛盾源头在于各方出资尚未厘清,公司仍具有经营潜力和挽救价值,据此以规范股东出资、引导合作共赢为着力点,引导双方根据查明无异议的事实,及时召开股东会,披露财务状况,消除股东芥蒂。最终,系列案件均得以有效化解。

  审判举措

  我院注重方式方法,极力化解矛盾,具体举措有:一是协调优先,情理兼顾开展调解。多次组织对账、质证,找准事实焦点,明晰情理争点,引导各方理性面对诉讼。二是尊重事实,多方审查助推调解。通过联系商户、证人作证等方式,逐笔审查款项用途,仔细甄别股东是否真实出资,为矛盾化解打下基础。三是做好对接,缩短审限成功调解。简化无争议事实的审查,跨前一步追加当事人,极大缩短办案周期,并尽力对接所在园区一并协商解决公司租赁事宜,为企业恢复经营提供保障。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的成功化解是我院保护民营资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样本。由于原告具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案件的稳妥处理不仅关系到公司内部股东矛盾的解决,更涉及到公司与外部各商户间合同的正常履行。本着挽救企业存续经营的理念,我院从情理上注重调和矛盾,从法律上坚持出资规范,促成股东间相互谅解,并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具有良好社会效果。


  坚守合同效力 保护履约诚信

  ——三大包装公司诉美丽加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三大包装公司长期向美丽加芬公司供应纸箱等包装材料,双方定期对账。截止至2017年10月25日,美丽加芬公司尚欠货款212,029.26元,三大包装公司起诉至我院,要求美丽加芬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美丽加芬公司不认可该欠付金额,且以合同并无约定为由拒绝赔偿利息损失。我院经审理认为,送货单、《应收账款核对确认书》、发票签收单及相应税务认证记录等一系列交易材料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印证欠付货款事实,美丽加芬公司拖欠货款确会造成另一方相应的利息损失,据此判决支持了三大包装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本案依法坚守合同效力,充分尊重市场交易主体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注重弘扬契约精神,坚决维护守约方利益,加强对违约方的法律制裁,引导和促成市场主体有效执行合同,助力营造诚信的交易氛围。


  明确质量责任 依法限定风险

  ——延华公司诉杰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杰柯公司与延华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由杰柯公司向延华公司销售一批电脑设备。2018年6月起,该批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就维修费用的负担等发生争议。延华公司自行承担费用后提起诉讼,要求杰柯公司支付维修费259,230元。延华公司认为该批设备质保期是3年,从2017年7月31日起算。杰柯公司则认为质保期为2年,从2015年7月5日起算。我院经审理查明,延华公司已于2015年7月5日签收验收单,而首次报修是2018年7月24日,已超过3年质量保证期间,据此驳回了延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约定质量保证期的,质保期间届满后,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质量异议是买卖合同纠纷中主要的争议焦点,相关司法解释对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等均有详尽规定。本案的处理立足于鼓励交易、维护稳定、保护诚信等角度,依法依约确定了质量保证期间,限定了出卖方所承担的交易风险,保护了其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厘清违约责任 合理分担风险

  ——瑞明公司诉贝肯鲍尔体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贝肯鲍尔公司主要从事体育赛事、活动策划等业务。为开展活动需要,贝肯鲍尔公司与瑞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瑞明公司旗下酒店为贝肯鲍尔公司提供客房、会议和餐饮服务。后因活动无法如期举行,贝肯鲍尔公司违约。因双方始终未能就违约金达成一致,故瑞明公司便诉至我院。瑞明公司认为,依照合同条款计算得出的违约金数额为519万元,其比照损失金额调减为要求贝肯鲍尔公司支付违约金332.8万元。贝肯鲍尔公司则认为,违约金明显高于瑞明公司实际损失。针对争议的违约金如何计算以及违约金是否高于实际损失,我院合理解释和运用合同条款,依法做好释明工作,引导双方正视损失、面向未来,理性面对和分担风险,厘清双方对违约条款的认识,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揽子解决的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

  典型意义

  本案终促双方和解,有效化解纠纷,较好地发挥了违约金制裁违约、弥补损失的双重功能,在坚守合同诚信的同时,注重保护守约方利益,合理分担交易风险,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为保护合同履约诚信、建立良好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一定的司法示范作用。


  揭示投资风险规则 确立双方责任边界

  ——刘某诉德邦证券公司其他证券纠纷案

  案情简介:

  德邦证券公司是一家注册在我区的民营综合性证券公司。2015年5月,原告刘某经人介绍作为劣后级投资人,与被告德邦证券公司签署了一年期的集合资管合同。合同签订时,原告自行填写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并签署了《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后两次向被告转账1,300万元。资管计划于次年6月终止。经清算,原告仅收到回款5,033,654.06元。原告认为被告运作该资管计划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并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故应赔偿原告未收回的款项损失7,966,345.94元。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阅看并签署相关材料,应视为被告已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原告理应知晓风险提示,结合原告自行披露的投资经历等,应认定被告已尽到保障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相关部门向被告发出的《监管提示函》并不足以认定被告未尽该义务。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在集合资管业务中,券商负有保障投资者适当性的义务,即应全面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并使客户充分知晓产品特性及风险。如券商已尽义务,投资者自主决定购买,券商则不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全面审视了集合资管计划运作全过程,确定了券商及投资者双方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边界,并确立了券商风险揭示、主动管理等义务履行适当与否的评判标准。本案的处理充分展示了金融消费领域“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规则导向,有助于引导券商等金融机构规范经营行为,亦有助于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费文化,有力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外卖骑手送餐致损 平台担责依约追偿

  ——拉扎斯公司诉西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拉扎斯公司是知名网络平台“饿了么”的运营公司。2016年8月,拉扎斯公司与西盒公司签订《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约定,西盒公司为拉扎斯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如西盒公司的员工在配送中致人受损,应由西盒公司承担责任。2017年4月,西盒公司员工因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将拉扎斯公司、西盒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拉扎斯公司、西盒公司共同赔偿260,137.25元。拉扎斯公司单方履行了生效判决。嗣后,拉扎斯公司以两公司对责任分担已有明确约定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有合同依据,据此支持了拉扎斯公司要求西盒公司给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界定互联网网络平台与合作加盟方相关权利义务的关键在于双方所订立的书面合同,缔约各方均应适当履行各自义务。

  典型意义

  互联网外卖平台作为新兴的“餐饮+互联网”商业模式,产生了诸多新型业态模式。就“饿了么”而言,外卖配送服务有线下商家自行雇佣、外卖平台统一招录、众包配送及外包等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牵涉到平台、商户、骑手、外包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我院高度关注该些新业态、新类型法律关系,加强案件研判,定期梳理总结,力推平台规范缔约和管理运营,为辖区互联网经济良好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加强释明规范融资 高质高效保障债权

  ——华盛小贷公司诉三和实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华盛小贷公司是一家注册在我区的金融机构。2017年,三和实业公司因经营需要先后两次向华盛小贷公司融资贷款共计1,000万元。之后,三和实业公司因资金周转遇阻发生逾期。华盛小贷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诉至我院。我院受理后,一方面及时做好财产保全、送达、排期等工作,另一方面仔细核查资金交付和利息计算方式等细节问题,积极联络双方征询调解意向、磋商调解方案。经过我院积极努力,同时也由于华盛小贷公司诉讼准备工作较为充分,当月18日原被告双方在我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所涉两起案件在短短15天内顺利审结。

  审判举措

  针对该类事实明了、材料完备的案件,我院优化工作机制,提升司法效率。具体有:一是注重衔接,兼顾做好立审执。妥善做好案件流转,及时做好保全,为后续审理、执行打下基础。二是加强沟通,做足准备工作。庭前积极沟通,跨前一步介入调解工作,提前做好调解方案的合法性审查。三是依法释明,确保审理规范。严格坚持法律强制性标准,把牢各项融资费用不超标准,规范融资行为。

  典型意义

  华盛小贷公司与华盛典当公司均隶属于民营企业致达集团,两公司自身风控体系建设较为完备,诉讼风险相对较低。自2017年起至2019年6月,我院共受理涉华盛典当及借贷纠纷31件,均已审结,其中30件为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率高达96.77%。针对该类企业起诉主张债权的案件,我院多措并举,极力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助力债权人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把牢融资行为审查关,规范辖区内企业融资秩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以推动辖区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健全“执转破”机制 保障企业有序退出

  ——东来顺上海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

  东来顺上海公司是由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公司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在我区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东来顺上海公司因欠付工资、房租等多起纠纷被诉至我院,且进入执行程序。因严重资不抵债,东来顺上海公司自行申请执行移送破产。经查,该公司目前涉及执行案件近30件,涉及职工、税务及其他债权人近30名。结合执行查明的财产状况,我院认为该公司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情形,遂于2018年8月13日裁定受理了东来顺上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随机摇号依法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结合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我院于2019年5月9日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于5月10日宣告破产,并于5月23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依法及时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该公司完成市场退出。

  裁判要旨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其可自行或通过执行程序提出破产申请,依法进行债权、债务及资产清理,有序退出市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债务人自行提出申请的“执转破”案件,我院审慎查明债务人资产、负债,及时作出受理裁定,监督、指导管理人依法做好债权申报、财产调查及追收等各项工作,注重保障债权人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和行使实体权利,有力维护了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院不断完善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加大执转破工作力度,健全“僵尸企业”识别机制,积极引导产能落后、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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