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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随着房价的上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房生活。今天我们来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一起因租房租金金纠纷的案例。
在此租房租金纠纷案例中,王阿姨将自家一套房子委托中介公司代为出租,签了三年合同,租金季付。按照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应于2020年4月10日向其支付第四期租金2万元,但迟迟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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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阿姨联系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拒绝支付下一期租金,表示其和王阿姨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王阿姨起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支付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期间租金。法院查明,2020年4月14日,王阿姨向中介公司员工小王发送微信,内容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超过3日未支付房租,我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使用权,望你公司尽快支付租金。开庭过程中,中介公司辩称王阿姨向其发送上述微信,意味着王阿姨完全知晓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关于提前解除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已经超过3日未付房租,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自4月14日王阿姨发送微信时解除。
王阿姨表示其发微信只是告知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超过3日未付租金的情形下根据合同约定其拥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是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另外,开庭过程中双方均未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并未解除,判决中介公司向王阿姨支付租金2万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使满足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也并不当然解除。主张合同解除的一方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向对方发送了解除通知的情况下,合同才会发生解除的后果。因此,在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后,想要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尽快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法律并未规定通知的具体形式,可以以微信、电话、邮件等各种方式进行通知,并将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快递底单等材料予以保存。
如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
撰稿人:吕德祥
文章类型:民商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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