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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年11月1日13时05分,高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将车停于某不锈钢商行门口。因车上货物没有捆绑结实,导致车上货物(不锈钢门)掉落,与道路上由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高某负全部责任,陶某无责任。高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150万元以及不计免赔险。因对赔偿金额有争议,陶某将高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冠领律师观点:
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实并作出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案涉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险,且陶某无责,故陶某的损失可由人寿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上述认定的陶某经济损失合计31433.82元,可由被告人寿公司支付给陶某。对于被告高某的垫付款项,为免诉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抵扣,被告人寿公司应支付给陶某保险赔偿款共计27433.82元,同时其返还给被告高某人民币40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支付陶某保险赔偿款27433.82元,并返还给高某垫付款4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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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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