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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牛某买房不久,物业公司就和他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协议约定:牛某按照每平方米0.65元的价格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为牛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至今,物业公司未曾放弃其应做的义务,不断完善该小区环境,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给业主们提供了更为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同时,物业公司也已不断以电话、登门等方式向业主牛某催缴物业费,牛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为维护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牛某给付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1025元;2、判决牛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牛某未作答辩。物业服务合同。
律师观点当事人有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物业服务合同。本院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物业公司系牛某房屋(建筑面积为27.18平方米)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在该小区服务至2019年10月31日),物业公司已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牛某也实际上已接受了服务,故原牛某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物业服务合同。牛某未及时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1024.7元(0.65元/平方米/月)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但考虑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其要求牛某全额交纳物业费并不公平,故应当适当酌减牛某应交纳的物业费。根据收取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本院认为牛某按欠费金额的90%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922.2元(1024.7×90%=922.2)较为公平。物业服务合同。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物业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922.2元;
2、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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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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