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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相关河道清淤合同纠纷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河道清淤合同纠纷案例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故事:
2017年,甲建设单位与总包人乙签订了支航道清淤疏浚及停泊区疏浚工程,约定疏浚土方193万余立方米,疏浚土运距约10公里。
次日,乙单位与分包人丙签订了该疏浚工程的施工合同,将该航道的清淤疏浚工作交给了丙单位组织施工。
因此,丙单位找到甲建设单位,要求其付款,但被拒绝。甲单位认为:与其签订合同的为乙单位,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与丙单位并无合同关系,丙单位无权向其主张付款。疏浚工程完工后,因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产生了争议,乙单位以甲建设单位拖延付款为由迟迟未向丙单位履行付款义务。
那么,在这起河道清淤合同纠纷案例中,实际施工人丙单位有权要求发包人甲单位付款吗
律师认为: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如果确实是因发包人甲单位未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乙单位无力向丙单位付款的,丙单位有权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甲单位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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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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