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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亲子关系如何延续?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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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重庆綦江法院收到了一男子的诉讼请求,称前妻的受教育程度低,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故要求限制前妻探望儿子的权利。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以文化、学历衡量母爱的思想极其错误,其设置苛刻条件限制被告探望子女,既妨碍了被告正当探望孩子的权利,也妨碍了孩子正常接受母亲关爱的权利。因此,依法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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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要求探望子女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父母因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协商子女问题上可能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让对方难以做到,从而妨碍对方探望孩子。正如上文中提到的,男子借口前妻受教育水平低,诉请限制探望儿子。

  基于此种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条中“探望子女的权利”就是探望权,它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产生,是婚姻关系解除后监护权的延伸,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法定权利,非有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所享有的身份权利,是一种实体权利。当探望权被限制后,双方协商无法解除此矛盾时,当事人可就探望权问题提出独立诉讼。

  2012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王莹和李强,在协议中约定6岁儿子李晓归李强抚养,王莹每月享有探望李晓三次的权利。但离婚一年后,王莹在外地工作生活,李强便拒绝王莹继续探望儿子。王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莹对李晓享有探望权。经法院审理,认为王莹要求探望李晓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与李晓的生活、学习情况判决王莹可每月探望李晓两次,李强可在场陪同。

  结合法院的判决,不难看出探望权虽属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的合法权利,但探望权的行使仍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其最终目的,也是使子女健康成长。因此,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时间、探望方式都应尽量减少对子女生活的影响。当子女能够真实表达出自己的意愿时,更要征求其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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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以外,探望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本身存在严重的道德品质问题,如吸毒、赌博或对子女有暴力、骚扰行为等;或身体健康、精神健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会给孩子带来身心危害;或有劫持、胁迫孩子的可能;或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那么可由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提出并举证,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作出判决中止其探望权的行使。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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