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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告诉你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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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小树公司(文中均为化名)是“某锅”商标专用权人,其宣传推广的“某锅”系列方便食品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真爱公司在某购物平台开设的“食品旗舰店”中未经许可,擅自在商品链接标题、宣传图片及产品上使用了“某锅”字样,该标识与权利商标相同。小树公司认为,真爱公司具有攀附自己公司商标的恶意,其销售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于是,小树公司将真爱公司诉至法庭。那么,真爱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知识产权律师的专业解答。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律师观点:

  针对次案件,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小树公司系涉案权利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随后,知识产权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真爱公司在网店商品标题使用的“某锅”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涉案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某锅”标识与该商标均为汉字,两者仅有字体差异,构成相同;二者在销售渠道、消费者群体等存在重合,真爱公司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小树公司主张真爱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要求真情食意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

  最后,法院判决:真爱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知识产权律师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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