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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周立国(文中均为化名)因装修房屋需要,于2017年12月2日和孙福来签订《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施工地点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由郑佳佳设计,工期120天,从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4月4日,工程总价款为178000元;合同还对施工准备及双方的义务、材料供应、安全生产、施工内容和工期的变更、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的办法、违约责任、工程保修、纠纷处理等事项作了约定。周立国分别于2017年12月3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24日向孙福来支付装修款,合计172660元。周立国付款后,孙福来并没有按约定为周立国施工,一直拖延工期,经周立国多次催促,孙福来以各种理由推托,在周立国最后一次付款后,孙福来不再施工,手机关机,将周立国手机及微信拉黑,周立国联系不到孙福来。于是,周立国因该装饰装修施工保修合同纠纷将孙福来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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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装饰装修施工保修合同纠纷庭审中,郑佳佳到庭接受询问,称:自己与孙福来系同事,周立国之前想找他们所在公司装修,根据公司报价,装修价格为233953.65元。之后周立国、孙福来商定由孙福来个人承接案涉装修工程,价格为178000元,相当于打七六折,其作为设计师收取周立国设计费。孙福来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其在现场发现未完成的工作量包括地板类、厨房橱柜、吊顶、卫浴洁具类中的坐便器、浴室柜、淋浴龙头、淋浴房、开关面板、电视机背景以及墙布及五金中的部分,按照折扣算合计价值为85230元。现孙福来孙福来其也无法联系到。
那么,在此次的装饰装修施工保修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周立国有权要求孙福来退款装修工程款及支付违约金吗?
周立国周立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周立国和孙福来2017年12月2日签订的《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判令孙福来返还周立国装修款人民币89051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装修款全部返还之日);3.判令孙福来支付周立国违约金人民币17800元;4.判令由孙福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理期间,周立国确认,其要求孙福来返还装修款89051元的计算方式为:郑佳佳根据合同约定价格计算折扣后核算出孙福来未作部分工程价值94391元,再扣除周立国尚未支付装修款5340元后得出。
律师观点
针对从此装饰装修施工保修合同纠纷,冠领律师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孙福来孙福来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周立国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周立国已支付大部分装修款172660元,但孙福来孙福来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应退还未完成部分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周立国要求孙福来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违约条款约定双方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孙福来未按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属于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周立国主张违约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可主张。
最后,法院判决:
一、周立国与孙福来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自2019年6月17日解除;
二、孙福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立国装修工程款79890元;
三、孙福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周立国应返还工程款利息;四、孙福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立国违约金2000元。至此,此次装饰装修施工保修合同纠纷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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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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