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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8年6月29日,曹某之母至旅行社交纳旅游费216元,构成旅游合同关系,于次日乘坐旅行社的客车出发旅游。当日八时三十分,曹某所乘坐客车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某严重受伤。曹某依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向货车所有人进行诉讼索赔,因旅行社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曹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法院作出裁定书终结执行。现生效判决认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款234892元无法赔付。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方,应保证游客人身安全,曹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未果,故诉至法院。
旅行社称,交通事故发生于2018年6月30日,已经经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旅行社没有履行过合同,旅游是李某自行组织的活动,曹某缴纳的钱到了哪里,花在哪里都无法证明,收钱也不是职务行为,没有发票,没有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相关收益,曹某所乘坐大巴车所在公司也有生效判决认为没有责任,旅行社也不应当承担责任,且判决书证明曹某的所有损失已经被法院支持,曹某仅以赔偿义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起诉旅行社,可能会出现得到两次赔偿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观点:
曹某及其母向门市部负责人李某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李某代表门市部收取旅游费系职务行为,故曹某及其母与门市部已形成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门市部在旅游过程中对曹某及其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门市部作为旅行社依法设立、登记的分支机构,其在注销前开展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曹某及其母受伤系因第三人全责的交通意外所致,门市部依约将游客送往旅游目的地,曹某及其母所乘坐车辆正常行驶,门市部并不承担事故责任,在此情况下,曹某并未举证证明门市部对事故的发生具体未尽到何种安全保障义务,亦未明确门市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具体存在何种违约行为,故其要求旅行社承担第三人未能执行的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门市部在承接旅游项目后未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或提示游客自行投保,势必降低游客应对风险的能力,门市部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故旅行社应对曹某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旅游合同。曹某在事故发生后,依据不同法律关系及时诉讼维权,在此过程中,亦向门市部提出赔偿要求,其并未怠于行使己方诉讼权利,故旅行社关于曹某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诉求不合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本院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旅行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曹某经济损失23489.2元;
二、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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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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