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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小伙花14万买了一辆有合法登记手续的车辆,结果发现车辆合格证是伪造的,车管所也没查出来。花了14万买了辆“假”车,给它“真”证的车管所要负责任吗?
杨某在安徽某地读大学,毕业后他就留在了当地工作,为了方便上下班,杨某工作一段时间之后花了14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2020年7月,杨某打算回老家沈阳发展,于是前往安徽某地的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转移手续,并将该车运输到沈阳办理转入登记手续。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20年7月25日作出《机动车登记业务退办告知单》,告知杨某他的车辆合格证涉嫌伪造,停止办理转入业务。杨某对此表示不解,他本以为是沈阳车管所弄错了,因为他购车时安徽当地的车管所给原车主办理登记手续时,对原车主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和审核,完全可以通过系统数据库比对,也没有发现车架号及发动机号与车辆合格证不一致。
在沈阳车管所民警的耐心解释下,杨某接受了这一事实。但是,他认为如果不是安徽某车管所为此车违法办理了注册登记,并出具了车辆合格证。他根本不会买到不合格的车辆,他认为该车管所必须给他个说法!于是,杨某一纸诉状将安徽某车管所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车管所车辆办理行政登记行为违法,并申请购车款、车辆运费及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车旅费损失共计15.5万元的国家赔偿。
诉讼过程中,车管所请求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车辆进行鉴定,市交警支队鉴定后作出撤销该车辆登记行为的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本案中,车管所对原车主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没有发现车辆合格证涉嫌伪造,后通过委托鉴定合格证为假证,市交警支队遂撤销涉案车辆的登记行为,故应确认车管所为涉案车辆办理行政登记行为违法。杨某要求确认行政登记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最大的焦点是杨某请求国家赔偿的诉求合理合法吗?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杨某申请的是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是一种补充的责任,即受害人应先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在穷尽其他求偿手段均无法获得赔偿时,方可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本案中,杨某购买的二手车存在造假,虽然车管所在登记时没有完全尽到审查义务,但原车主或者销售者其中造假的行为是导致杨某损失的根本原因,杨某在没有先向相关民事主体主张权利的前提下,直接要求行政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诉请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车管所为车辆办理行政登记行为违法;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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