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专业团队

A N N O U N C N M E N T

选择冠领  胜诉共赢


400-7171-888

退休年龄不同,劳动权益也不同,女性朋友注意啦!看看你是“工人”还是“干部”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都是为了国家和集体工作,身份分为干部和工人两大类。男性劳动者无论是干部还是工人法定退休年龄都是60周岁,而女性则不同,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干部则是55周岁。在50岁到55岁这五年里,同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在权益保护方面可是天差地别,最典型的就是拖欠工资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郑阿姨1967年11月出生,2000年1月入职某眼科医院从事医务工作。2019年,眼科医院开办了一家专治肾病的医院,郑阿姨被安排到肾病医院工作。自2020年9月起至2021年2月,肾病医院共欠付郑阿姨工资21774元。眼看着医院效益不好,自己年龄也大了,郑阿姨有了离职的念头。2021年3月17日,郑阿姨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肾病医院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郑阿姨已满退休年龄为由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636006533665586.png

  郑阿姨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郑阿姨与肾病医院的劳动关系;2.肾病医院支付郑阿姨拖欠的工资21774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万元。

  庭审中,肾病医院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由此可见,郑阿姨在2017年11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郑阿姨与眼科医院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因郑阿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2019年1月2日被调入肾病医院工作,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郑阿姨要求解除与肾病医院“劳动关系”的主张,于法无据。

  而郑阿姨却称自己的身份是“干部”,年满55周岁才到法定退休年龄。对于女性来说,干部和工人身份决定着何时退休,退休年龄不一样意味着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也是天差地别。

1636006551894272.png

  所以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郑阿姨属于干部还是工人身份的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可见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在大多数单位内“干部”和“工人”之间身份界限已比较模糊,由于推行劳动合同,对于人员管理也由过去的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一般来说,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即为管理人员,按照原干部年龄退休,其他岗位的按照原工人身份年龄退休。

  肾病医院与郑阿姨在2019年1月3日签订《医疗人员劳动合同(I类)》时,劳动合同及入职登记表中约定职务为医务部干事。郑阿姨时年已满51周岁,但肾病医院仍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郑阿姨在50周岁后社保仍在连续缴纳,也未享受退休的养老保险待遇,故应视为郑阿姨属于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因此,截至2021年3月郑阿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既然郑阿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便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肾病医院存在有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郑阿姨提出离职应享有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肾病医院与郑阿姨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17日解除;肾病医院支付郑阿姨工资21774元及经济补偿金6万元。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 C


上一篇:上海青浦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被征收人速看

下一篇:因车管所审核登记错误导致买到造假车辆 对此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