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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冠领律师事务所专利纠纷律师分享一个判决案例。2020年8月26日,ABC公司(本文中人物、公司皆为化名)委托代理人张三来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对其操作手机登陆相关网站,对其中浏览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及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芮某,4及公证人员徐某,4的见证下,张三操作公证处提供的手机浏览“今科HAIROBOTICS”公众号相关页面并截屏、打印。2020年8月27日,该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内附截屏文件显示:“今科HAIROBOTICS”公众号帐号主体为“深圳市今科科技有限公司”。该公众号于8月7日发布文章《今科联手大米物流,打造宝库高效电子供料仓》,文章中载明“大米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保税仓储服务。……2020年7月,今科联手大米物流,共同打造首个宝库SMT供料仓于武汉上线,为某电子企业解决SMT供料管理中的问题,实现高效、准确供料,助理企业高效生产。……为进一步降本增效,大米物流与今科联手打造宝库自动化仓储解决方案。针对3.3m仓库,今科为客户定制3.2m宝库机器人HAIPICK,实现智能拣选和存储……”。
另查明,(2019)粤73民初1589号案件、(2019)粤73民初1586号案件、(2019)粤73民初1587号案件、(2019)粤73民初1588号案件、(2019)粤73民初1590号案件原告为ABC公司,被告为蓝海公司及案外人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述案件均已审结。
再查明,ZL201820617123.3号实用新型专利原专利权人为上海极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后转让至ABC公司名下。
2021年3月22日,ABC公司名称由北京ABC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AB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纠纷律师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冠领律师事务所专利纠纷律师提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案中,ABC公司对蓝海公司、大米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蓝海公司制造、许诺销售并销售了宝库系统、宝库机器人,大米公司使用了宝库系统、宝库机器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ABC公司就此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蓝海公司、大米公司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大米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构成本案可争辩的地域管辖连结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一条、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原审法院对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蓝海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广东省深圳市亦是本案的地域管辖连结点之一,但该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蓝海公司、大米公司主张本案存在在先诉讼(2019)粤73民初1589号案件及其他关联诉讼,在先诉讼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案应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经审理查明,(2019)粤73民初1589号案件及其他关联案件原告为ABC公司,被告为蓝海公司及案外人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本案当事人不完全相同,案件事实不同,且上述案件已经审结,据此并不能认定本案也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故蓝海公司、大米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蓝海公司、大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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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王晨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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