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年5月30日,甲方保安公司与乙方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安保服务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替甲方提供保安服务,服务内容:维护秩序、安全防范、保安服务,服务期限:半年,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岗位设定:2名日班、1名夜班。
二、费用及结算方式:保安员每月工资标准为5900元/人,保安服务费每月合计17700元(不含税),甲方于当月25日向乙方支付上个月保安服务费用,保安服务费总计106200元(不含税),合同终止后7天内,甲方将尾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甲、乙方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条款,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三个月的保安员工资作为违约赔偿金,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协议。截止2020年11月9日,科技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款为93810元,但仅支付了32288.58元,剩余61521.42元未支付,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条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三个月的保安员工资作为违约赔偿金。2020年9月3日、9月14日,科技公司项目经理韦魏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向保安公司员工钱某支付15939.58元、16349元。2020年11月9日,科技公司要求终止合同。双方提前终止上述合同。
冠领律师观点: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保安公司签订的《安保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安保服务费。至2020年11月9日安保服务合同终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保安服务费为93810元(17700元/月×5个月+17700元/月÷30日×9日),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2288.58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61521.42元。被告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三个月的保安员工资作为违约赔偿金,该条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明显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以被告未支付的安保服务61521.42元的20%即12304元为限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军正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安保服务费61521.42元。
二、被告保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军正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304元。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