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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09年,经第三人居间介绍,杨某购买郑某的房屋一套,并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双方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进行了网签。此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网签合同一直未解除。郑某最近准备重新出售房屋才发现,故现诉至法院。杨某称,房屋买卖合同情况属实,后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了,网签合同做没做我不清楚,这是由中介方做的。现在如果查明确实做了网签,我可以同意解除网签合同,但是网签合同十几年都没有解除,应该把中介的责任查清楚,否则我不同意。买卖合同是因为原告违约不卖了,把我的定金、首付款都退还给我了。
第三人述称,经过查询确认,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已经解除了,合同做了网签,网签现在还没有解。现在如果双方申请的话,我方可以配合做解除网签的手续。现在因为时间久远,工作人员离职等原因,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不清楚。
律师观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协商一致解除,网签合同理应一并解除。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解除网签合同,本院对此依法进行判决。若被告认为第三人存在违反居间合同约定的情形,应依据居间合同,另行与第三人协商解决。综上,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郑某解除双方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CXXXXXX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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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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