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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9年3月18日,经谢强、王大国双方协商,王大国决定承租谢强所有的房屋,王大国于当日通过微信向谢强支付了押金2000元。王大国于2019年3月20日起正式使用租赁物。想知道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下载?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9年5月26日,谢强(甲方)与王大国(乙方)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合同》,该合同约定:1、乙方租赁甲方的上述租赁物的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2、租金每年33500元,每年在9月20日前支付前半年租金,3月20日前支付后半年租金;3、乙方向甲方缴纳2000元押金,在乙方退租后并完成与甲方的交接后,甲方应退还给乙方;4、租赁期间内,乙方使用该租赁物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5、其他事项。想知道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下载?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上述合同签订后,王大国未按约定期间支付租金,并于2020年4月2日向谢强出具一份《保证书》,王大国承诺在2020年4月底结清所欠租金,若继续租赁房屋,按合同预付半年的租金,若未按时支付租金,王大国自行承担,业主有权变卖设备。想知道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下载?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王大国最后一次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20年6月25日。此后,谢强多次联系王大国要求支付租金及返还房屋,但王大国均未予回复,谢强遂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一、关于是否应当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根据上述规定,王大国在承租房屋后,经谢强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主要义务,故法院对谢强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想知道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下载?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二、关于王大国应支付租金的认定。王大国在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后,除支付了2000元押金外,仅支付了一年的租金33500元,且至今未返还房屋。故王大国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支付合同解除前的租金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使用费。王大国已支付的2000元押金可以予以抵扣。想知道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下载?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王大国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判决:一、解除谢强与王大国于2019年5月26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二、王大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的正屋前方棚及左侧仓库加一楼的两间房屋腾空,并返还给谢强;三、王大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谢强支付房屋租金及房屋占用使用费(按照33500元/年的标准,自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王大国已支付的2000元押金可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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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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