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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很多人都是在离婚后才看清了前任的真面目,那么对于此类离婚后才发现前任婚内出轨的,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案例专业的离婚律师会如何处理。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咨询。
案例故事:
2005年,张春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周梅经人介绍相识,在相处一段时间后便进行了结婚登记,成为了夫妻,婚后还生育了两个可爱的女儿。
2015年,二人因家庭琐事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双方系自愿离婚,张春来自愿支付周梅一次性经济补偿5万元,两个女儿归张春来抚养。
但是离婚后,周梅却意外发现张春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并与第三者生育了一个私生子。那么此时,周梅还能向张春来主张赔偿精神损失吗?专业离婚律师又会如何处理呢?
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周梅发现张春来婚内出轨时,双方已经离婚,那么此时,其还能要求损害赔偿吗?对于此类问题,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离婚登记之后,周梅依然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张春来支付损害赔偿,其中就包括了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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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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