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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中关于放弃的表示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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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不可以放弃。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既然继承也是一种权利,那么继承人也是可以放弃遗产继承的。冠领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整理遗产继承中的放弃继承需要表示的相关内容。更多律师咨询问题,欢迎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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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为了便利继承人继承遗产,《民法典》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去世之时自动开始,并且,在继承人未作任何表示的情况下,视为接受继承。只有在继承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的表示时,才认定为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即若继承人在饭桌上对其他人说出“我不继承”、“我才不稀罕继承他的遗产呢”等等类似的话语,通通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书面放弃,才具有法律意义。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与遗产继承类似的是,如果受遗赠人没有做出任何表示,法律将视为接受遗赠。但是对于受遗赠人放弃遗赠作出了不同于遗产继承的规定。可以看到,这里有两处不同,一是“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点是遗产处理前。二是放弃遗赠不要求书面形式。

  继承是一个事实行为,继承的发生只是由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法律行为通常要满足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法律才对其作出肯定评价。但是,由于继承是一个事实行为,法律尽可能简化其法律程序,便捷社会财富的代际传递,只有在放弃继承或遗赠时,法律才对其有相关程序要求。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为您准备的遗产继承中关于放弃的表示的相关内容,更多律师咨询问题,欢迎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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