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专业团队

A N N O U N C N M E N T

选择冠领  胜诉共赢


400-7171-888

男孩被困储物箱,物业管理人员及时救出却遭百万索赔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小区为方便居民安放自动贩卖机,却未料男孩被困其中,生死九分钟,最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撬开柜门将其救出。虚惊一场过后,物业公司却遭到了高价的索赔,那么物管是否要为这件事买单呢?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贩卖机.png

  2020年2月14日的下午,昆明的曹女士带着6岁的儿子在小区玩耍,在她不经意之间,男孩跟着小伙伴跑到别的地方玩。正是在这个环节,曹女士经历了这一生都不愿再想起来的9分钟。曹女士的儿子跟随小伙伴跑走后,来到了楼内,他们先是看到了乒乓球桌并围着玩了一会儿,然后对球桌旁的自动贩卖机产生了兴趣。

  监控显示,两个男孩走近贩卖机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操作,其中包括用脚踢柜子门和用手按操作面板。就这样贩卖机最下面一排中间位置的储物箱突然打开,先是小伙伴爬了进去,然后又退了出来。紧接着,曹女士的儿子也开始尝试,由于他的身形更小,所以爬进去后整个身体都位于储物箱内,而另一个男孩则将门关了起来。

  很快两个男孩发现门无法打开,害怕了起来。过了不久,曹女士便找到了他们,发现儿子被困在了储物柜内。过分紧张的曹女士不知所措,路过的居民尝试扫码开柜也失败了。最后,小区的物管用棍子撬开了柜门,男孩这才从柜子里面被救了出来。

  经历这件事后,曹女士发现儿子的精神出现问题,去医院检查被鉴定为脑电图异常。曹女士非常生气,报了警,认为物管就不该在公共区域安放自动贩卖机,要求物管和商家对孩子给予100万的赔偿。而物管回复等待调查,不会推脱责任。那么在这个事件中,责任究竟应当如何划分呢?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贩卖机2.png

  律师说法

  首先,根据《民法典》针对产品责任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次事件中,自动贩卖机本身并不具有游玩的功能,事发时,男孩因无人看管被困入贩卖机的储物柜内,是无法预估到的风险。在设备没有缺陷的情况下,自动贩卖机的商家和厂家责任是最小的。

  其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事件里,男孩被困住是因为小伙伴将门关上,故直接侵权人为小伙伴,但是在小伙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他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事发前后,小伙伴的监护人并未出现,其看管义务未履行到位,所以应当承担责任。

  物管在事情发生后,积极做出行动并解决了问题,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针对小区是否应当放置自动贩卖机这个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讨论。初步考虑有如下可探讨之处:

  男孩被困在柜子中的客观原因包括:(一)曹女士在事情发生的时间内,没能看住男孩;(二)柜子的门被打开了;(三)柜子内的空间能够容纳一个小孩;(四)小伙伴将门关上了,并且路过居民用扫码方式打不开柜门。

  第一,男孩6岁,自己跑来跑去家人追不上也属正常,在曹女士尽到看管义务的情况下,属于不可控因素。其中未尽到看管义务的情况,包括曹女士在看孩子时玩手机导致没有发现孩子不见了。

  第二,柜子门被打开确实可能是自动贩卖机本身有缺陷,但是不能排除小孩子早熟,对智能产品有操控的能力,误打误撞将柜门打开这种可能性。并且通过监控可知,曹女士的儿子曾对柜门进行踢打,机器因此出现问题也应被考虑,对机器是否应具备抗击打的要求也应当做进一步了解。

  第三,柜子内空间大,而小区孩子多,物管是否应当放置提示牌这一点值得思考。但是,事情发生前,男孩会钻进柜子里的情况确实难以被想到。所以物管即使被认定为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也仅应承担补充责任。

  第四,柜门被关上打不开的情况相对复杂,首先小伙伴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但是柜门通过扫码仍打不开的原因又存在着机器本身有问题、机器被两个男孩弄坏这两种可能性。

孩子6.png

  但是无论出于哪一种考虑,物管在紧急情况下将曹女士的儿子救了出来,却反被索要百万赔偿金的情况都是不合常理的。

  本是两个孩子的玩闹,在嘻嘻哈哈中却差点酿成惨剧。比起对谁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更值得人们思考的是,现在的孩子抱着电子产品长大,对各种器械的掌握和思维上的发散都是成年人无法预估的,所以在公共场所的建设问题上未来应当考虑得更加全面。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袁小倍

  审稿人:张冠彬



上一篇:送外卖惨遭狗咬,狗主人却消极处理,如何维权?

下一篇:员工因“泄露工资”被开除合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