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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夜里,小偷入户盗窃,只有女主人在家。女主人听到脚步声,意识到家里进了小偷,于是女主人思考对策:现在是夜里,大喊大叫不一定能叫醒邻居,打电话报警可能会被小偷发现,自己又不能与小偷正面对抗,于是女主人想到家里还有一串鞭炮,想借此吓跑小偷。女主人放完鞭炮一段时间后,感觉客厅里已经没了动静,便出卧室门查看,小偷居然死了。原来小偷有心脏病,突如其来的鞭炮声使得小偷心脏病复发,待到女主人打开房门时,小偷已经去世了。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一、本案存在损害结果:小偷死亡。小偷的家属将女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女主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偷生命权的侵犯呢?法院若认定侵权,要具备四个要件:损害、侵害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我们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侵权四要件比照,判断一下是否符合侵权。
二、侵害行为:可以致患有心脏病的小偷心脏病复发的突然放鞭炮行为。
三、过错:我们实在很难说女主人自保地放个鞭炮有什么过错。民法上的“过错”是一个法言法语,可能跟日常中的过错的含义不太一样。民法中的“过错”是故意、过失,是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追求态度,不涉及“你做错了、你做得对”等价值评价。女主人希望发生的结果是小偷被吓跑,女主人对小偷被吓跑的结果是故意的,但本案原告称女主人侵害小偷生命权,女主人并没有追求这样的结果,不存在侵害小偷生命权的故意或者过失。为何连过失都没有呢?有的朋友可能会想,毕竟是半夜三更放鞭炮,女主人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吗?但是,民法上的过失,是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原本可以避免损害结果,却因为自身原因没有避免。我们易地而处,谁也不会想到小偷会因为鞭炮声而死亡,女主人根本无法预见小偷死亡的损害结果,因此女主人的行为没有过错。
四、因果关系:女主人放鞭炮的行为和小偷的死在事实上有因果关系,但是小偷死亡更重要的原因是小偷自身患有心脏病。放鞭炮的行为大概率地不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在法律上,若按照一般人的观念不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则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放鞭炮与小偷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女主人的行为没有构成民法上的侵权。
此案与之前沸沸扬扬的电梯间劝烟案类似,经过二审也认定劝烟人不应当承担责任。我们应坚持“无过错无责任”,法院对类似案件所做出的判决也表明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在努力践行这样的理念。也唯有这样,才能保障人们的行为自由:不会因没做错的事而受惩罚。该案件法院已经审理和判决,法院不支持小偷家属的诉讼请求,认为女主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担民事责任。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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