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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1年,冯女士在某房地产公司处购置了一栋房屋,建筑面积271.72平方米。当日,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载明:甲方(业主)冯女士与乙方(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约定物业服务费为住宅7.8元/平方米.月,乙方为甲方发放“业主一卡通”,并与银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甲方按约定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如果甲方“业主一卡通”中预存费用不足以支付物业费,书面催缴后仍未缴纳的,每延迟一日应当支付100元违约金。
2014年9月14日,冯女士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在入住的前几年中,冯女士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内的设施出现了老化的现象,但物业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除设施老化外,小区的管理问题也十分混乱,社会车辆随意出入,绿化面积也渐渐变少。为了表示抗议,冯女士自2018年起就没在交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于2018年12月、2021年1月通过微信方式向冯女士催要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但冯女士都未与理会。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冯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3582.48元及违约金。
开庭当天,冯女士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如有合同律师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冠领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冯女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庭审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依法成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冯女士作为房屋业主应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现物业公司要求冯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延迟付款违约金之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关于延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及起算时间,可以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
一、冯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3582.48元;
二、冯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以63582.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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