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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刘法官,刚才我发现机票、高铁票都买不了,您还真把我限制高消费了?”一大早,刘法官便接到了禄丰公司(本文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实际控制人王宇的电话。电话里,王宇的声音听起来十分着急,而刘法官却淡定地回复他:“早就提醒你督促公司尽快把拖欠的工资汇到法院,可惜你把法官的话全当耳旁风。”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崔东与禄丰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说起。
2017年12月,崔东入职禄丰公司,负责行政工作。公司常常让崔东垫付购买办公用品的费用,并让他拿着发票找公司报销。入职两年后,疫情爆发,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几个月没给崔东报销费用,直至崔东离职时也没有收到垫付的钱款。崔东向当地劳委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崔东的主张,裁决禄丰公司报销崔东离职前垫付的费用8000元。
然而,仲裁裁决生效后,崔东多次联系公司,但公司却一直未履行。疫情期间,崔东找不到新工作,这笔被拖欠的费用已经成为他重要的经济来源。无奈之下,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遗憾的是,财产查询结果反馈禄丰公司银行账户上没有存款,而且也没有房产、车辆等可供司法处置的固定资产。刘法官随即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法院将采取的措施告知崔东时,崔东却失望的说,工资可能真的要不回来了。这是怎么回事?在法官的询问下,崔东说李超仅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这些措施也只是隔靴搔痒,不能给禄丰公司施加足够的压力。
法官听到这些话,一边安慰崔东,一边继续询问,希望他能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这时崔东想起了常来公司开会的王宇,公司的决策都听王宇的指示,那么王宇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在北京有房,名下有车,钱是不是可以要回来了?重燃希望的崔东将此情况告知法官,并询问是否可以将王宇的车辆扣下拍卖抵债?
然而法官却解释道,依据法律规定,崔东申请执行的是禄丰公司,因此法院只能查询、控制该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是如果有证据能证明王宇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就可以对他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之前法院调取了禄丰公司的工商档案,没有证明王宇是实际控制人的材料。即使他经常来公司开会,也不能算有确切证据表明他就是实际控制人。另外,目前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听到这里,崔东又失望地低下了头。法官安慰崔东说,只要没有追偿到位,就会管到底,同时也向他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崔东寻找相关证据。
一个月后,刘法官收到了崔东寄来的材料,这是一份法律合规报告。报告中清楚地写明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宇。看到这么重要的证据,刘法官随即电话联系王宇,通知他尽快督促公司履行拖欠员工费用的法律义务。但王宇却毫不在意,说了一句“在忙”,便挂掉了法官的电话。
虽然被草草挂掉了电话,但法官并不着急,因为证据在手,就不怕王宇不就范。像王宇这种视法律如儿戏的“聪明”人,只有尝到法律制裁的苦果才会长记性。待把与王宇沟通的结果反馈给崔东后,刘法官果断恢复执行,对王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重新对禄丰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
没过几天,刘法官便接到了王宇的电话,也就是文章开头的对话。最终,迫于法律压力的王宇安排公司财务将拖欠崔东的费用汇入法院账户,崔东终于收到了被拖欠数月的工资。
律师说法:
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案件“终本”不意味着法院不管了。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执行义务。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此,申请人应积极提供线索,才能加快办理执行案件。
撰稿人:张萌
稿件类型:原创C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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