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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郭先生在反复主张债权无果后,向借贷律师咨询能否成功起诉债务转移后的债务人黄某并实现债权?2008年,郭先生通过黄某的介绍,借给了张某50万元人民币,在同年的十二月份完成了转账,并收到了张某出具的借条。在借款到期后,因张某未及时还款,所以双方针对利息进行了重新约定:从原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张某收回原借条并重新出具借条。在此之后,郭先生仅收到了一笔来自张某的15万还款。直至2010年8月20日,因双方争执,出于情义,介绍人黄某以自己名义向郭先生出具了50万的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5月21日前。到期后,郭先生想要向黄某要回50万,黄某以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拒绝,故郭先生在和借贷律师咨询后,将黄某诉至法院。请问黄某拒绝的理由是否成立?郭先生可实现的债权最终是多少呢?
首先,借贷律师咨询表示:黄某不能拒绝还款,而郭先生主张借条上所写的50万债权能否实现,需要根据债务已经履行的具体情况判断。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而表明,郭先生债权的来源是其与张某之间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在此基础上,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相关事实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出具借条替张某还款。而这一行为,因郭先生在向借贷律师咨询后对黄某的起诉,表明了双方意见的统一,从而证实债务转移成立。原债务人张某的债务免除,清偿责任转移到了黄某的身上。故其具有被告资格,郭先生可以起诉债务转移后的作为债务人的黄某。
案件的最后,法院认为,黄某无法躲避清偿义务,需向郭先生偿还包括利息在内的43万元债务。而郭先生通过向借贷律师咨询的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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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袁小倍
审稿人:冯昱
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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