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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情侣分手,恋爱期间本着结婚购买的车辆怎么分?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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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彭大海与李晓梅通过抖音认识后不久开始同居生活。期间,本着结婚的打算,李晓梅提议购买车辆,2020年9月8日,李晓梅与某汽车金融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登记在李晓梅名下。彭大海用信用卡方式支付首付款9050.00元,另支付保险费4500.00元。之后,彭大海通过李晓梅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陆续偿还按揭车款,截止2021年9月13日,共计已偿还20043.10元。车辆交付后,由彭大海、李晓梅双方共同使用。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2020年12月,因李晓梅移情别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21年2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李晓梅放弃该车所有权,待彭大海付完按揭车款后,李晓梅配合过户至彭大海名下。2021年7月,双方因矛盾分手,同年7月22日双方在县派出所签订协议,约定将该车过户给彭大海,由彭大海按时偿还按揭尾款。2021年10月9日,李晓梅将该车出售,并将该车剩余按揭尾款全部还清。彭大海认为双方系基于结婚的意愿,彭大海才出资购买车辆并登记在李晓梅名下,现双方已分手,彭大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晓梅支付彭大海购车首付款、保险费、按揭贷款共计37630.00元。

  庭审中,李晓梅辩称:1、购买案涉车辆是双方为了生活方便共同出资购买,车辆实际上是彭大海长期使用,李晓梅已支付了首付款10000.00元,李晓梅偿还的11个月贷款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双方在同居期间经济是合并在一起的;2、双方是因性格不合,且彭大海对李晓梅有家暴行为才选择分手;3、双方在2021年2月3日签订的协议已明确案涉车辆的贷款由彭大海负责偿还,待彭大海还清车贷后李晓梅再配合过户到彭大海名下。2021年7月22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再次明确由彭大海按时偿还按揭贷款,因彭大海不按时偿还而产生纠纷,2021年9月14日李晓梅将案涉车辆拖走,经派出所处理,彭大海明确表示如其一周内不偿还贷款和交纳保险,则李晓梅有权处置该车,用于偿还剩余按揭贷款,现案涉车辆李晓梅已处置,卖车款42000.00元,并已偿还剩余贷款,故彭大海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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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涉案车辆是彭大海、李晓梅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购买,车辆登记在李晓梅名下,彭大海已支付部分首付款、保险费及部分按揭贷款共计33593.10元,数额较大,该款项具备彩礼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且车辆李晓梅已处置并还清剩余按揭尾款,无法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继续履行,故李晓梅应当返还彭大海已支付的款项。根据彭大海、李晓梅双方共同生活和涉案车辆由双方共同使用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由李晓梅酌情返还彭大海已支付款项的50%即16796.55元较为适宜。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限李晓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彭大海购车首付款、保险费、按揭贷款等共计16796.55元。

  温馨提示: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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