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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子女分家,老人抚养成了难题,法律严肃但有温情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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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对于抚养老人的问题,封建思想严重,尤其是农村边远地区,常常能听到“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女不用养父母”之类的话;当然,在他们人为的免除了女儿对父母的赡养时,也会同时剥夺她的继承权。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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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高某与齐某共有三个子女:长子高甲,次子高乙,小女儿高丙。三十年前,高某与家中两个男孩签了分家协议,其中对赡养问题做了约定:长子照顾母亲,次子照顾父亲。后来高某去世,次子进行了安葬;可是此后作为母亲的齐某便开始了独自生活,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转眼四年过去了,齐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三个孩子起诉到了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生活,长子给赡养费,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在法庭上,长子高甲称自己一直在照顾母亲,并承担了一些费用,只是母亲一直不肯离开之前与父亲一起生活的老房子,所以不能每天一起生活;次子高乙称分家就约定好了母亲由长子抚养,父亲已经由自己扶养并安葬,无法再接受抚养母亲的责任;小女儿高丙称自己在分家协议里没有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三十年前签订了分家协议,大家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其他人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自己每月有1500元退休金收入,并自称更愿意由次子高乙照顾,故判决原告随次子生活;长子高甲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并且承担原告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高乙、小女儿高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们要知道,在有多个子女的家庭,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这个是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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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本案中的小女儿称自己在协议里没有责任就是不用赡养父母,这是不对的,因为这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如果有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约定;并且上面案例中的母亲已经年迈,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所以其子女均有赡养的义务。

  在我们的眼里,可能法律是严肃的、是冰冷的,但是并不意味着法律与人情就不能兼顾,反而很多规定是带了许多温度的,也更好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吴晓慧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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