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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大家都欢欢喜喜庆祝新年的时候,湖南的一对夫妻却过得无比糟心,原因是他们家的保姆摔了一跤,这是怎么回事呢?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刘途(文中均为化名)喜得麟儿,他的妻子休完产假后很快就返回了工作岗位,由于夫妻二人平时工作很忙,再加上双方父母也都有工作,于是两人决定雇一名保姆照顾儿子。
经中介公司介绍,刘途选择了名叫李玉华的50多岁的保姆,李玉华经验丰富,夫妻俩对她十分满意。然而,令刘途夫妇没想到的是,在李玉华开始工作后的第三天就出了事。那天,孩子的纸尿裤快用完了,刘途在出门前告诉李玉华他们之前囤了很多,都放在吊柜里了。李玉华踩着椅子取纸尿裤的时候不慎摔倒在地上,腰部受伤。
经治疗与鉴定,李玉华被判定为胸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但是,李玉华本身患有骨质疏松,鉴定报告中称这一因素对伤情的影响为40%-60%;而外伤参与程度也为40%-60%。
这份鉴定报告让刘途夫妇和李玉华产生了争议。李玉华要求夫妻二人承担全部损失,理由是:虽然她自身患有骨质疏松,但如果没有在干活时摔倒也就不会造成伤残,外伤才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所以即使外伤参与程度只有1%,刘途夫妇也要承担100%的责任。
但刘途夫妇认为李玉华只工作了三天还没有做什么“贡献”,而且构成十级伤残的很大原因是她自身患病,患病情况也没有告知他们,现在孩子没人照顾不说还要赔一笔钱实在是倒霉。夫妻二人表示愿意按照外伤参与程度的比例来确定赔偿,要他们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可能的。
双方都不肯退让,于是,李玉华一直诉状将刘途夫妇告上法庭。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争议在于是否应当依照外伤参与度来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要想解决这个争议,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外伤参与程度。
外伤参与程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40%-60%的外伤参与度表示“既有损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后果,或者在造成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
法院认为,一般来说,外人很难看出或者预见受伤者自身存在特殊体质或者疾病,当行为人用对待一般人的方式来对待特殊体质者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这无疑超出了他们的认知,违背了行为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同时,自身体质和最终伤情程度存在因果关系,特殊体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应被忽略,因此外伤参与程度应作为赔偿的参照依据。
当事人主张对最终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应全面分析各类因素的参与,如果忽略最终伤情形成的原因,只考虑引发事故的原因来确定责任,明显有失公平。当事人的自身体质虽然其并非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但其有形成结果的根本原因,故应当将该因素加入影响赔偿数额的划分比例中。
本案中,李玉华在工作中踩在凳子上取东西时因没有保持谨慎而摔倒,酌情确定其承担50%的责任,刘途夫妇承担50%的责任;李玉华自身骨质疏松症与外伤参与的程度一样,因此还应承担一半的责任。结合前后两阶段,法院最终判决刘途夫妇承担25%的责任。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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