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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住公司宿舍,自己租房出了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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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供员工宿舍,既减轻了员工租房的生活压力,也减少了通勤时间,对于员工来说是很好的福利。但有些人由于个人原因会选择自己租房居住,放弃公司提供的住房福利,这种情况下万一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呢?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两年,公司曾给他分配了员工宿舍,但他想和女朋友住在一起,于是依然在外租房。一天上班路上,小李骑着电动车和一辆机动车相撞,两人均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同等责任,也就是双方各承担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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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月,小李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小李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并非宿舍到公司的路线,他并非是在去公司的路上发生事故,不属于工伤。但人社局经过调查发现,小李并没有住在员工宿舍,而是单独在外租房,和女友住在一起,事故发生当天,其从租住地出发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人社局认定小李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公司认为单位提供了宿舍,小李却舍近求远,私自在外租住,增加了交通事故风险。公司给劳动者提供宿舍的初衷就是为了方便出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小李在外租房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应当把责任转嫁给公司。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小李在外面租房居住,从其发生事故的地点、行驶的路线、方向,可确认其当天是从其租住地出发,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情形。而公司提供了宿舍,员工依然在外租房,不影响小李依然是在“上班途中”。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律对于工伤的认定非常明确,其中的“上下班途中”,包括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近亲属居住地以及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而公司认为小李不住在宿舍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不属于工伤,是对法律的错误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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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工作中如果不想享受公司提供的宿舍福利,可以在外租房或是回家居住,这些都不会影响对工伤的认定。所以公司以“提供了宿舍,员工放弃了”作为拒绝工伤赔偿的理由,得不到法院的认可。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C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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