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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前段时间,安徽某地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男子好意无偿捎带同事回家,同事下车后被撞身亡,法院却认定该男子不构成好意同乘,应负责任不得减免,这是怎么回事呢?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韩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一名建筑工人,由于和工头关系比较好,韩史经常将工地的车偷开回家,工头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徐青是韩史的工友,二人居住的很近,因此,韩史只要把工地的车开回家就捎带着徐青上下班。不过,徐青和工头都不知道的是,韩史其实从未取得过驾驶证。
这天,韩史照例送徐青回家,徐青称他家里有事要快点回去。车辆行驶至某十字路口中央时,信号灯刚好变成红灯,韩史见离徐青家已经不远,问他要不要下车走回去,省的等绿灯了。徐青也正有此意,下车后他直接闯红灯过马路,这时,一辆直行的汽车来不及刹车,向他冲来。徐青瞬间被撞飞,当场死亡。
经交警鉴定,徐青和撞伤他的汽车负事故同等责任,韩史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在料理完徐青的后事后,他的家属找到了韩史要求他承担侵权责任。韩史称,他无偿搭载徐青下班属于好意同乘行为,而且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不在他,所以应当减免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徐青的家属将其告上法庭。韩史辩称自己构成好意同乘的理由成立吗?
法院认为无证驾驶无偿搭载他人不构成好意同乘。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好意同乘不仅需要帮助者心存好意,更需要帮助者具备实施好意的能力。同时,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出发,搭乘者不会因为免费搭乘而自愿承担风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搭乘者是无偿搭车而置其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如果连驾驶资格都没有就带人上路,实际上给搭乘者创造了危险,遑论“好意”。
其次,《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指的是因驾驶操作严重失当等行为,无证驾驶显然不属于此内涵。
其次,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教育、惩戒,还应发挥引导社会主体正向行为的作用,认定本案不构成好意同乘,有利于强化人们的驾驶安全意识,具有正面社会示范效应。如果认定无证驾驶仍可构成好意同乘,无异于告诉人们,即使是无证驾驶也有可能减免责任,这样一来,可能导致无证驾驶者更加肆意妄为,大大提高交通管理难度,增加道路安全风险。
再来看本案,韩史无证驾驶在先,而后又在十字路口放下徐青,种种交通违法行为,都是造成徐青死亡的推手。这些违法表现也反映出韩史未经过系统的驾驶培训,导致其对交通法规不了解,安全意识不足,恰恰表明了取得驾驶资格重要性。
有部分人是在生活中学会了驾驶技术,他们大多数存有“系统培训和驾驶证不重要,只要不被抓到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公安交管部门已经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方式查处违法行为。深圳交警曾在三天内拘留25名无证驾驶人员,很难想象这些无证驾驶的人会给路上的人带来多大的危险和伤害,所以法律绝不能给他们留有辩白的余地!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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