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过年回家、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别人的车呢!可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失,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赔钱呢?
案例故事
案例一
孙某打算在假期时开车回老家,同事黄某得知后询问孙某是否可以顺路把她捎带回去,孙某欣然同意。之后两人如约出发,结果孙某途中因疲劳驾驶撞上隔离带,导致自身手部骨折,黄某怀有身孕造成流产;交通队最后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之后,因孙某一直未作出赔偿,黄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黄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孙某承担80%。
案例二
周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刘某,车辆行驶过程中被轿车撞翻,周某与刘某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受重伤,两人双双躺进了医院。过了几天,刘某将周某和轿车司机诉至法院。最后法院认为,刘某因乘坐不能载人的载货摩托车出行,自身也存在过错,且周某系好意搭载,判决轿车司机承担35%的赔偿责任,周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我们在生活中难免要开车搭载朋友或者亲戚等,意外也总是突然来临的,预防大于亡羊补牢,提前了解优于事后后悔,下面这些内容可以牢记心中。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只要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都需要进行赔偿,属于他人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或者请求搭载的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也属于我们的传统美德,但是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弘扬互助的精神。所以在修改后的《民法典》中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但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个前提,也是认定“好意同乘”的前提,那便是“无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
那么只要出钱了就不是“好意同乘”了吗?也不是!对于某些朋友等自愿提出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不管如何,搭载他人的行为都是存在风险的!我们必须在尽量保证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再对他人提供帮助。
撰稿人:吴晓慧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