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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判断借贷关系存在的依据往往就是借条,但这起案例中,有借条提起诉讼,却被法院以主体资格问题裁定驳回,这是为什么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借贷纠纷案例律师会如何处理。温馨提示: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
案例故事:
2016年5月,陈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入职了北京诚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之后根据公司的安排,陈俊以个人名义与刘佳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陈俊向刘佳出借资金120万元,期限为1年,月利率0.8%。
然而借款到期后,刘佳未能还款付息,于是陈俊提起了民间借贷纠纷之诉,但是却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何呢?之后,北京诚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陈俊个人账户汇款120万元,之后陈俊将该笔资金汇款至刘佳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这起借贷纠纷当中,虽然借条上的借款人为陈俊,但其并非实际的出借人,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不仅需要审核借条、借款的真实性,还应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等事项一一审查,这是为了避免虚假诉讼及后续纠纷的产生。在本案中,陈俊签订借款合同,属于其在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其并非实际借款人,因此不具备提起借贷纠纷诉讼的主体资格。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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