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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通过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告示,宣布与长期旷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就不可避免地将员工的一些个人信息发布到媒体上。那么如果企业登报解聘员工时附上了员工的身份证号,属于侵犯员工隐私权吗?下面这则案例为你解答。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江苏某纺织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进行内部整顿,决定与顾某、黄某等14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4月,公司向该14名员工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顾某、黄某等人收到通知书后并未签字,导致公司不能确认其是否已经收件。在此情况下,公司于4月19日在一家日报上刊登告示,宣布即日起与以下14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员工一周内到公司领取离职经济补偿金。该告示下附14名员工名单及完整身份证号码。
顾某、黄某等人得知此消息,认为公司未经他们允许,私自向报社泄露其身份证号码信息,致使他们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但公司认为将员工个人身份证号码刊登到报纸上,属于身份证号码的合理使用,并非泄露个人隐私,而且公民身份证号码不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顾某、黄某等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顾某、黄某等人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并未签字,致使公司不能确认其已经收件,公司进一步刊登告示进行通知确有必要,告示中载明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是确定公告对象,通知其及时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及领取经济补偿金的积极履行用工单位义务的正当行为,并不具有泄露职工个人隐私的主观故意。而且顾某、黄某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告示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后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顾某、黄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顾某、黄某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而且提出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欠缴公积金、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公民身份证号码属于一般性个人信息,在无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该信息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公司在告示中刊登公民身份证号码,目的是确定被解除劳动关系以及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对象,并非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行为,故判决驳回顾某、黄某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另外,二审法院还表示,因本案系隐私权纠纷,顾某、黄某等人关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欠缴公积金、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诉理由均系劳动争议纠纷范畴,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二审法院不予涉理。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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