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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王力(本文人名、地名均为化名)碰到了一个奇怪的买家。2007年8月14日,一个叫郑明的人买走了王力位于团结路上的一套房产,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25万元,分三次支付,于2008年12月20日缴清房款,同时王力将房屋交付给郑明。协议签订后,双方于10月15日前完成过户,并将房屋登记为郑明所有。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事情到这里还算平常,奇怪的是郑明缴纳两次房款后,就消失匿迹,音讯全无了。王力多次寻找无果,卖房一事也就此搁置。
2020年,郑明突然出现,要求王力交付房屋并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费。这让王力很费解,郑明的房款还差5万未缴清,又消失了12年,现在凭什么让自己交付房屋还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双方为此争论不休,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最终郑明将王力告上法庭,要求他交付房屋、支付占有使用费。
法庭上,郑明称,因户口问题产生纠纷,王力一直占着房屋,不肯交付。
王力对此解释道,郑明还有房款未付清,且郑明自2008年11月便音讯全无,所以交易才被搁置。现在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郑明支付购房尾款5万元。
针对王力的反诉,郑明称《房屋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是2008年12月20日,如今已经2020年,这期间没有证据表明王力向其主张房款,也未仲裁或者起诉,因此王力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转让协议》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成,且内容合法,因此协议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原被告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均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郑明提起诉讼后,又对王力的反诉请求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缺乏诚信,也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王力将房屋交付给郑明,郑明支付购房尾款5万元。
为什么法院认为郑明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呢?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的行为属于自愿履行义务,视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本案中,郑明的主张实质上是履行协议,但依据协议,他应支付尾款。所以,只要郑明要求交付房屋,就可以视为放弃时效利益,那么他在庭审中再以时效进行抗辩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王力提出了反诉这一概念。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若被告提出反诉,若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基于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事实或者两个诉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从而把纠纷一次性解决。若反诉属于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毫无关联,为保障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另行起诉。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张萌
文章类型:原创C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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