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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又近年关,朋友们是不是开始准备年货了?鸡鸭鱼肉、南北炒货、糖饵果品都要采买充足,说着就要流口水了。等等,停下你蓄势待发的劲头儿,某男子买了400元干果,到家称重发现少给一半的事,你们知道吗?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该男子到家自行称重后,发现商家少给将近一半,气愤不已,于是通过手机视频的方式,将商家缺斤少两的场景拍摄下来,并直接打电话举报给了相关部门,最终工商局将店铺查封。执法人员的做法十分解气,但是缺斤少两的店铺仅此一家,别无分号了吗?消费者在遇到商家缺斤少两的情况时,应该怎么办?
要知道,商家卖货缺斤少两不仅是不道德的,更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则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缺斤少两就是典型的欺诈行为,据此法律规定,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至少能拿到五百元的赔偿金额,甚至“三倍赔偿”。因此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与经营者协商,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这么多维权途径,是不是放心多了?但也存在这种情况,有较真的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最后却并没有获得“三倍赔偿”。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到底是什么环节出问题了呢?其中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欺诈行为”。除了缺斤少两,欺诈行为还包括什么?
欺诈主要是指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或者降低了商品价值,从而影响消费目的的行为。
张三打算买某电视时,商家进行商业吹捧,把电视夸得天花乱坠;李四打算买双排风扇的笔记本,结果买到了单排风扇的,但单排风扇效果要优于双排风扇;王五花100元购买被称为“澳洲顶级羊毛”大衣……这些符合“欺诈行为”吗?
在这些例子中,有商家吹捧但不影响消费目的的,也有商家主观性宣传虚高但售价不足以使消费者发生误解的,这些都不属于“欺诈行为”。因为如果消费者能通过其他因素推断出商家宣传不真实不合理或者商家的行为反而提升了商品价值的,都不会影响消费目的,因此不属于欺诈行为。
由此可知,只有商家在商品宣传上存在欺诈,且这种假象使消费者购买了商品,但该商品无法让消费者实现消费目的时,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例如商家宣传手机配置为512G内存,实际上为64G内存;宣传相机为国行,但实际为别国相机,不能全国保修。
自1996年3月15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发布《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同年春晚上巩汉林、赵丽蓉主演小品《打工奇遇》中的“宫廷玉液酒,一百八一杯,这酒怎么样?听我给你吹”也反映了消费者对于货真价实的肯定与期盼。
二十多年过去了,对于无法实现自律,肆意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商家,将由法律等他律机制对其进行约束。同时,消费者也要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只有如此,商家才不会再抱着侥幸心理去冒那么大的法律风险,从而共建一个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撰稿人:张萌
稿件类型:原创C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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