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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什么?人民群众又立功了?不过,这次不是朝阳群众,而是广西贺州群众。”近日,在广西贺州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足浴按摩店“涉嫌卖淫嫖娼活动”。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八部公安经过缜密侦查,精准打击。在贺州某平房内捣毁一个卖淫窝点,抓获涉黄人员11人。据了解,公安机关在进入卖淫窝点时,5男5女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原来是该按摩店以保健养生为旗号,打着足浴按摩的幌子,背地里却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对其今年以来多次组织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违法行为人古某、陈某、奉某等10人因卖淫嫖娼已被行政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我国,对于卖淫嫖娼这种行为,法律上是明文禁止的,是一种违法行为。从国家层面来看,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伤害国家风气;从社会层面来看,它会对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更甚至它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犯罪。例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或者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等;从个人层面来看,这是对个人身体健康的一种伤害,则会导致性病传播。
那么,对于卖淫嫖娼活动是如何认定的呢?
首先,两个人之间在主体上达成一致,已经聊好价格,着手实施,或是已经付过财物但是还未着手实施,已经着手实施,但是没有付过财物的都一律归为卖淫嫖娼。
其次,公安机关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是不允许以罚款代替他应该得到的刑罚,可以对他处以行政拘留,对待卖淫嫖娼者,可以处以10日或者15日之下的拘留,并且可以同时处5000元的罚款,对待情节较轻,像不满16岁初次卖淫者,是处以5日之下的拘留。
最后,杨某组织他人卖淫,将会有什么样的惩罚后果呢?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卖淫嫖娼行为毒化社会风气,使个人生活腐化,家人感情遭受破坏,是公认的伤风败俗行为。世界范围内,虽有个别国家或地区确立了卖淫合法化,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卖淫嫖娼行为,违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是对社会主义社会风尚的侵害,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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