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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濒临破产,员工担心自己的血汗钱拿不回来,实际上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要清偿职工的工资。不过,在有的情况下,员工拿不到应得的全部工资,这是为什么呢?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真实案例
2017年,王述(化名)进入庆历公司(化名)工作,任工程部副总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聘用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资为每年36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但王述依旧在庆历公司工作了两个月。不过,这时的庆历公司实力大不如前,经营状况急转直下,王述不仅没有拿到上一年承诺的高薪,2018年的1月和2月他每个月只领取了8000元的工资,这让身背房贷的他压力备增。2018年3月,王述选择了离职。
在离职前,庆历公司作出《关于尚欠员工工资的情况说明》,确认2017年欠王述工资26.4万元。2019年12月,庆历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2020年5月,庆历公司的会计再次向王述确认欠付其2017年和2018年工资、奖金、绩效等共计35.4万元。
2021年3月,在破产管理人的主持下,王述向庆历公司书面申报职工债权,在申报书中称“从事工程部副总一职”,申报的工资债权额35.4万元。除此之外,王述认为庆历公司此前拖欠工资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劳动者权益,为此他还申报了10.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两项共计45.9万元。
2021年6月19日,庆历公司发布职工债权的公示,确认王述工资债权为4650元。其理由为:1.王述为公司高管,依法应当按照公司平均工资每月4650元计发,15个月应发工资为69750元;2.在他离职后,庆历公司会计共给其发放拖欠工资75702元,领取的工资超出了平均工资数额。
王述不理解为什么自己申报了四十多万的债权最后破产管理人只同意给1%,而且公司会计曾书面确认欠他35.4万元,怎么破产管理人就不认账了呢?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述将庆历公司告上法庭。本想在法庭上讨回公道,没想到他的愿望落了空。
法院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王述在给庆历公司提交的《职工债权申报书》中自认“根据工作需要从事工程部副总一职”,属于公司高管,因此工资债权应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此之前庆历公司财务给王述的转账,已经超出每月4650元的平均工资,所以破产管理人认定欠王述工资债权为4650元合理合法。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王述于2018年3月离开庆历公司,双方如对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有争议,应当于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王述未在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视为其对自己权益的放弃,故对其起诉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王述对被告庆历公司享有职工工资债权4650元;
二、驳回原告王述的其他诉讼请求。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 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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