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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按他人指示转账掩隐罪,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其获不起诉决定

2025-10-22 11:25:44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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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下旬的一个午后,初夏的阳光褪去了凉意,穿过云层缝隙洒落下来,将墨绿色的火车车厢照得发亮。站台上,刘某斜挎着包,随着前面慢悠悠的候车队伍一步一步挪动着,踏上了从深圳开往广州的列车。

几周前,刘某在一款名为“堆堆高(化名)”的理财APP中投资失利,赔进去不少积蓄。之后,有一位自称是“堆堆高工作人员”的人联系他,声称可以帮他追回2万多元的投资款,但需要他配合“刷银行流水”,从而激活退款功能。急于挽回损失的他没有多想,便在这位“工作人员”的邀请下加入了群聊。

群聊里,其他成员纷纷分享“成功退款”的经验,此情景更是增强了刘某对“工作人员”的信任。于是,2024年5月20日,他按照“工作人员”指示,携带自己的个人银行卡抵达广州。与上游人员对接后,对方将20万元转入他的银行账户。后在他人看护下,刘某分别在三个支行取现5万元、5万元和3万元,并将银行卡交给上游人员,由上游人员完成剩余钱款的取现。

几天后,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在跟踪调查一起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刘某的银行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将他刑事拘留。经侦查,刘某通过此案获利共计300元,案涉20万元均为被害人梁某被诈骗的资金。

2025年5月21日,案件移送至安徽省亳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被取保候审的刘某深感压力,主动联系到北京冠领(朝阳区)律师事务所。他详细陈述了事件经过,表达了对法律后果的担忧。经过初步研判,律所指派张津若律师担任辩护人。

受理此案后,律师第一时间与刘某深入沟通,梳理案件细节,并指导他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与“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在掌握基本案情后,律师主动联系被害人梁某,协助刘某将此前取出的13万元如数退赔给梁某,并成功取得谅解书。

律师分析指出,掩隐罪的成立,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转移款项系犯罪所得。根据《刑法》第31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知”需达到确知或高度可能性的程度,而非单纯未尽审慎义务。

本案中,刘某虽客观上实施了协助转移赃款的犯罪行为,但他是因追回自身投资款心切,被专业诈骗话术误导,才引发此案。另外,他获利的300元甚至无法覆盖“吃饭、打车”的费用,由此也能证明他不存在犯罪故意,否则不会不争取更多的“好处费”。

办案过程中,律师发现办案机关仅聚焦资金流转结果,未深入考察刘某的主观动机。对此,律师提交三组关键证据:一是刘某与对方的完整聊天记录,证明“堆堆高”诈骗团伙如何层层诱导;二是退赔记录及被害人谅解书,体现刘某事后补救态度;三是刘某既往无任何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佐证其行为偶发性。

2025年9月4日,安徽省亳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冠领律师辩护意见,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得以卸下重担。借此案提醒大家:金融投资存在诈骗风险,追求利益时务必保持理性思维,强化法律意识,以防因轻信他人而沦为犯罪的工具。

不起诉决定书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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